卢加福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32
罪犯卢加福,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遵义监狱医院监区服刑,系残疾犯。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5日作出(2010)罗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卢加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3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刑期自2010年2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加福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期间累计积分135分,因此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累计积分135分,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期间累计积分135分,因此获评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被害人家属在案发后已书面谅解被害人。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考核积分手册、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卢加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符合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加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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