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利益盗窃、抢劫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34
罪犯娄利益,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08年6月18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14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县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娄利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十四年,罚金1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未履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23日止)。

2016年4月1日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娄利益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娄利益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娄利益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10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浩

审 判 员  林玲

代理审判员  吴宇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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