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彪抢劫、盗窃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35
罪犯杨彪,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10年3月21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仁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十年零六个月,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2013年1月28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3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4年10月23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9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4月10日止)。

2016年4月1日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彪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浩

审 判 员  林玲

代理审判员  吴宇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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