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轻)黔0303刑初137号杨绿平盗窃一案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2:37
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绿平,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712082831,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松庄居松子106号。。2005年11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2年2月22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汇检公诉刑诉(2016)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绿平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杨绿平在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骨一科74床处盗窃被害人胡洪平“步步高”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40.00元。2015年10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杨绿平再次至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在住院部康复科1病区17床处盗窃被害人李霞平”步步高”手机一部,在住院部内分泌科四楼3床盗窃被害人赵汝玉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在泌尿外科39床盗窃被害人王廷旭黑色“苹果4”手机一部,在逃跑途中被抓获。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刑事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产价格认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认为被告人杨绿平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其具有累犯从重处罚情节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绿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绿平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绿平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在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绿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绿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朝晖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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