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君常危险驾驶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2:38
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甲,生于贵州省盘县,现住贵州省盘县。因危险驾驶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6年1月7日被水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5日23时,被告人唐某甲驾驶自己的×××力帆牌轿车由凉都大道往双水行驶,行驶至双水水城大道以朵路口时被水城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唐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后将其血液送检,检测出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1毫克/100毫升。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乙、杨某某的证言,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鉴定资质材料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醉驾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措施凭证,唐某甲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酒精测试结果,血液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提取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讯问视频,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唐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唐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唐某甲无异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结合盘县司法局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 笛

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杨洪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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