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香权破坏电力设备撤销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40
罪犯王香权,又名王瑞,重庆市江津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3年因诈骗被贵州省遵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8月29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遵县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香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4月4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止)。2010年1月27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6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2年1月18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0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4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6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至2016年11月3日止)。

2016年3月21日贵州省福泉监狱发现该犯身份信息未核实,向本院提出撤销其减刑的建议。2016年3月22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王香权在服刑改造期间,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614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至2016年11月3日止)。经查,该犯未真实报告其身份信息,扰乱了监管秩序。据此,依照2013年6月21日实施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4)黔南刑执字第614号对罪犯王香权减刑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为最终裁定。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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