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广强抢劫、故意毁坏财物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40
罪犯陈广强, 1984年5月1日生,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4月9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普县刑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广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六年零十个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2014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8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广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3月15日止)。

2016年3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陈广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大胆制止他犯违规违纪行为,在犯群中起到了较好的带头作用,“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超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广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广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3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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