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洲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减刑裁定书
罪犯刘亚洲,1996年6月15生,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4年2月10日,贵州省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七刑初字第5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终字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
2016年3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亚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亚洲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刘亚洲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亚洲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