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怀祥故意杀人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41
罪犯顾怀祥,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4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顾怀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00元(已赔偿)。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

2016年3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顾怀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顾怀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顾怀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0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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