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尚文抢劫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41
罪犯方尚文,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汇少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该案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3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少刑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李忠涛及郑全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

2016年3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尚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8月至2015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方尚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方尚文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方尚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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