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雷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罪犯杜雷,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1998年5月18日,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经两次减刑后于2010年4月2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24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德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杜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
2016年3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杜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杜雷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