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扬波盗窃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41
罪犯姜扬波,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4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1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止)。

2016年3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扬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遵守监规,“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 2013年8月至2015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姜扬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姜扬波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扬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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