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运江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罪犯王运江,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4年3月24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运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
2016年3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运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遵守监规,“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运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运江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运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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