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建基强奸、脱逃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42
罪犯覃建基,贵州省荔波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4年5月13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04)都刑初字第95号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7月7日,(2004)黔南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3月5日起至2012年10月16日止)。该犯于2004年9月10日在已决待送监狱服刑期间,从看守所脱逃。脱逃罪2007年4月13日经贵州省都匀人民法院以(2007)都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判余刑八年零一个月零七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2011年2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东刑执字第2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2年7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东刑执字第124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4年5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53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2016年3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覃建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超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覃建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覃建基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覃建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7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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