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虎盗窃、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42
罪犯王振虎,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7年4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七刑初字第1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振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32379.54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

2016年3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振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遵守监规,“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在 2013年12月至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振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振虎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振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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