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贵平抢劫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43
罪犯郭贵平,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3年9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乌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郭贵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

2016年3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郭贵平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贵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郭贵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郭贵平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贵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浩

审 判 员  林玲

代理审判员  吴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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