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平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44
罪犯杨平,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3年12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观法刑初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8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

2016年3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杨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附带民事责任赔偿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平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浩

审 判 员  林玲

代理审判员  吴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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