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卫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44
罪犯吕卫,出生于贵州省兴仁县。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9日作出(2007)西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吕卫犯抢劫罪、故意伤害,判决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2006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此后至2013年4月17日吕卫获本院减刑二次,共计减刑四年六个月。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吕卫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吕卫减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1—2014.1、2014.2—2015.3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未履行,现无证据证明其有履行能力。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吕卫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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