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锦忠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罪犯夏锦忠,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县。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6年8月24日作出(2006)黔毕中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夏锦忠犯抢劫罪,判决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06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此后至2013年11月6日夏锦忠获本院减刑三次,共计减刑四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夏锦忠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夏锦忠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锦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5—2014.4、2014.5—2015.4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未履行,现无证据证明其有履行能力。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夏锦忠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锦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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