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狐传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45
罪犯令狐传,出生于贵州省兴仁县。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令狐传犯抢夺罪,判决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令狐传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令狐传减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令狐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4—2014.6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7—2015.6期间获综合记功一次。罚金已履行,追缴犯罪所得未执行,现无证据证明其有执行能力。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令狐传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令狐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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