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宣学抢劫、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45
罪犯曹宣学,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县,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9日作出(2005)黔赫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曹宣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曹宣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3月1日作出(2006)黔毕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3日前曹宣学获减刑三次,共计减刑五年零四个月。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1月2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曹宣学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曹宣学减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宣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3—2014.5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6—2015.6获监狱表扬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曹宣学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宣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2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