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庆周贩卖毒品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45
罪犯胡庆周,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贵州省原毕节市人民法院(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5日作出(2007)黔毕刑经初字第069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庆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定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2007)黔毕中刑终字第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4月15日和2013年7月3日对胡庆周减刑二次,共计减刑三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自2007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于2016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胡庆周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胡庆周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庆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4—2015.3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的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为: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胡庆周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予以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庆周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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