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技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45
罪犯周技,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方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以周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周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309号刑事判决,改判周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1月2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周技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周技减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2—2014.5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7—2015.6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未履行,现无证据证明其有履行能力。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技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技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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