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德六故意伤害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罪犯郑德六,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0年7月10日作出(2000)毕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德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3日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7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德六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6年5月18日、2011年3月31日和2014年2月26日对郑德六减刑三次,共计减刑二年零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03年11月3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于2016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郑德六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郑德六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德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9—2014.8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的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为: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德六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予以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德六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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