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龙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2:46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龙,居民身份证号码……。2012 年5月因犯抢夺罪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 年9 月刑满释放。2015 年9 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 年10 月23 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5] 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龙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 年9 月17 日20 时,被告人杨龙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龙泉苑**栋*楼,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该楼*-* 号房实施盗窃。在行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岑某某发现,后被闻讯赶来的物业工作人员围困在房屋内,被告人杨龙随即用随身携带的匕首企图攻击被害人和物业工作人员。在公安民警赶到后,其仍以跳窗自杀的方式威胁民警,抗拒抓捕。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龙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前科材料、弹簧刀、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龙在入户盗窃过程中,被返回家中的被害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后被当场抓获,其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已构成抢劫罪(未遂),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杨龙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作案时间及地点,决定对其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 年9 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7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于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的作案工具弹簧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龙珊珊

人民陪审员  张建湘

人民陪审员  何忠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隽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