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秀达等人盗伐林木等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2:48
公诉机关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秀达,又名卜雷。有前科(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5月25日被册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本案于2014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册亨县看守所。

辩护人齐瑞延,贵州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韦秀东,又名卜相。有前科(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05年10月8日被册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4日在广东省佛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册亨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怀清,贵州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韦国亮,又名卜作。因本案于2014年8月3日到册亨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册亨县看守所。

被告人韦秀追,又名卜顺。因本案于2014年8月3日到册亨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册亨县看守所。

被告人韦继远,乳名阿远,有前科(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册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又因本案于2014年8月5日到册亨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册亨县看守所。

被告人韦秀谢,又名卜湾。因本案于2014年8月3日到册亨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册亨县看守所。

被告人韦秀莲,乳名阿亭。有前科(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册亨县看守所。

被告人韦继旧,乳名阿旧。因本案于2014年8月3日到册亨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册亨县看守所。

被告人韦秀进,又名卜云。因本案于2014年8月3日到册亨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册亨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登荣,又名卜钻。因本案于2014年8月2日到册亨县公安局投案,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册亨县看守所。

被告人韦秀川,又名卜认。因本案于2014年8月3日到册亨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册亨县看守所。

被告人韦秀力,乳名阿标。有前科(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本案于2014年8月3日到册亨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册亨县看守所。

被告人韦秀加,乳名阿加。因本案于2014年8月7日到册亨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册亨县看守所。

被告人侬茂兰,又名乜肖。因本案于2014年8月7日到册亨县公安局投案,同月8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册亨县看守所。

被告人韦国芬,又名乜冉。因本案于2014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册亨县看守所。

被告人韦氏内,又名乜霞。因本案于2014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册亨县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毛,又名卜扁。因本案于2014年8月3日到册亨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春,又名卜辗。因本案于2014年8月5日到册亨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孔,又名乜矮。因本案于2014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册亨县看守所。

被告人覃某珍,曾用名覃绍定,又名覃乜钻。因本案于2014年8月3日到册亨县公安局投案,同月4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恩,又名卜销。因本案于2014年8月4日到册亨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国某,又名卜远。因本案于2014年8月3日到册亨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乜某,曾用名韦乜忍。因本案于2014年8月4日到册亨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美,又名王乜庆。因本案于2014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岑某芬,又名乜含。因本案于2014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乳名阿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以册检公诉刑诉(2014)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秀达、韦秀东、韦国亮、韦秀追、韦继远、韦秀谢、韦秀莲、韦继旧、韦秀进、黄登荣、韦秀川、韦秀力、韦秀加、侬茂兰、韦国芬、韦氏内、韦某毛、韦某春、黄某孔、覃某珍、韦某恩、韦国某、韦乜某、王某美、岑某芬犯盗伐林木罪;被告人韦秀东、韦国亮、韦秀追、韦继远、韦秀谢、韦秀莲、韦继旧、韦秀进、黄登荣、韦秀川、韦秀力、韦秀加、侬茂兰、韦国芬、韦氏内、韦某毛、韦某春、黄某孔、覃某珍、韦某恩、韦国某、韦乜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韦秀东、韦国亮、韦秀追、韦继远、韦秀谢、韦秀莲、韦秀进、黄登荣、韦秀加、韦继旧、韦秀力、韦秀川、侬茂兰、韦国芬、韦氏内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甲犯窝藏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需补充侦查,经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长审理期限两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秀达及辩护人齐瑞延、被告人韦秀东及辩护人杨怀清、被告人韦国亮、韦秀追、韦继远、韦秀谢、韦秀莲、韦继旧、韦秀进、黄登荣、韦秀川、韦秀力、韦秀加、侬茂兰、韦国芬、韦氏内、韦某毛、韦某春、黄某孔、覃某珍、韦某恩、韦国某、韦乜某、王某美、岑某芬、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册亨县秧坝镇秧望村伟坪组与本村一、二组为本村“伟相”地的使用权及“伟相”地内的杉树所有权发生纠纷起诉至册亨县人民法院。2004年9月25日,册亨县人民法院以(2003)册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秧望一、二组立即停止对原告秧坝镇秧望村伟坪(尾平)组的“伟相”地(冷水沟土地)的侵占。二、由原告秧坝镇秧望村伟坪组补偿被告秧坝镇秧望村秧望一、二组集体栽种杉树的人工投劳、杉树苗成本(即建园成本)75411元后,该杉树及杉树占地面积(529.2亩)归原告所有。三、第三人韦某行在“伟相”地中的6号地中栽种的杉树,由原告补偿给韦某行40239.40元后,杉树归原告所有,该片土地(51.5亩)归还原告。秧望村一、二组不服册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8日以(2005)兴民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伟坪组将人民法院判决“伟相”地的杉树卖给卢某生、岑某华,后卢某生、岑某华又转卖给于某顺、岑某高。秧望村一、二组村民不服,集资给被告人韦秀达继续申诉、上访未果。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韦秀达让被告人韦秀东、韦秀用(另案处理)组织在“伟相”地参与分成的农户开会,韦秀达授意村民可以到“伟相”地砍伐杉树,韦秀东、韦秀用要求“伟相”地参与分成的每份每天出两个劳动力。后被告人韦秀东、韦国亮与韦秀用组织被告人韦秀追、韦继远、韦秀谢、韦秀莲 、韦继旧、韦秀进、黄登荣、韦秀川、韦秀力、韦秀加、侬茂兰、韦国芬、韦氏内、韦某毛、韦某春、黄某孔、覃某珍、韦某恩、韦国某、韦乜某、王某美、岑某芬等人到“伟相”地砍伐杉树,期间韦秀达联系车辆运出四车出售,得币25000余元,扣除相关费用后,每份分得600元。经册亨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砍伐林木树种为杉树,砍伐林木株数为1091株,砍伐林木蓄积共计114.9058立方米。

2014年7月1日,于某顺、岑某高向册亨县公安局报案,次日册亨县公安局成立“6.28”专案组,明确该局民警易某某、蒲某某、朱某某、王某乙等人为专案组成员负责办理该案。7月25日,被告人韦秀达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8日15时许,册亨县公安局民警易某某、蒲某某、朱某某、王某乙、黄某某五人驾驶三辆摩托车前往“伟相”地砍伐现场进行勘查,韦秀东得知后,便组织在砍伐现场的韦秀用、韦国亮、韦秀追、韦继远、韦秀谢、韦秀莲 、韦继旧、韦秀进、黄登荣、韦秀川、韦秀力、韦秀加、侬茂兰、韦国芬、韦氏内、韦某毛、韦某春、黄某孔、覃某珍、韦某恩、韦国某、韦乜某捡石头堆放在“伟相”垭口公路两侧、砍树拦路,韦秀追负责摄像。易某某、蒲某某、朱某某、王某乙、黄某某五人驾车来到“伟相”垭口下面,韦秀东喊“打”,其他人员便扔石头打五名公安民警,易某某、蒲某某、朱某某、王某乙、黄某某弃车跑离避险,韦秀东便组织人员追赶。易某某躲避到距被袭击地点约500米处的杉树林草丛中,后被韦秀东、韦秀用、韦国亮、韦秀追、韦继远、韦秀谢、韦秀莲、韦秀进、黄登荣、韦秀加、韦继旧找到殴打、控制,后又将易某某押到“伟相”垭口被袭击第一现场殴打、录像,侬茂兰、韦国芬、韦氏内参与控制、辱骂,韦秀加、韦秀力、韦秀川到山顶放哨。尔后韦秀东、韦秀追等人又将易某某押到被火烧的杉树林现场以及工棚上的公路上录像、控制。当日17时许,册亨县公安局增援民警赶往现场,易某某为了防止韦秀东等人做出过激反应,便用韦秀东的电话拨通了册亨县公安局副局长杨某的电话,杨某与韦秀东对话,韦秀东要求册亨县公安局用韦秀达与易某某做交换,遭到拒绝。后韦秀用让秧坝镇党委书记岑某峰一人到“伟相”进行谈判,岑某峰让一名秧坝镇工作人员驾驶摩托车载其前往“伟相”地,杨某组织公安民警随后接应,韦秀东等人得知后逃走,易某某方得予解救。

2014年7月30日、31日,韦秀东、韦国亮、韦秀用、韦秀追、韦秀莲、韦秀谢、韦秀加逃到册亨县秧坝镇顺汉村平先组山上躲藏,被告人王某甲为其提供食宿、帮助其逃匿。

2014年8月2日,被告人黄登荣到册亨县公安局投案;同月3日,被告人韦国亮、韦秀追、韦秀谢、韦继旧、韦秀川、韦某毛、韦秀力、韦秀进、覃某珍、韦国某到册亨县公安局投案;同月4日,被告人韦某恩、韦乜某到册亨县公安局投案;同月5日,被告人韦继远、韦某春到册亨县公安局投案;同月7日,被告人韦秀加、侬茂兰到册亨县公安局投案。

经册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辆摩托车毁损价值共9840元。

经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易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符合钝性外力致伤特征,左侧腋后下方创口为锐器损伤,其右上臂中段致前臂中段外侧和右臀部外侧损伤为软组织挫伤,其余体表损伤为软组织擦伤,评定为轻微伤;黄某某双足损伤属钝性外力致伤,未达轻微伤;王某乙背部、腰部、左小腿损伤属钝性外力致伤,评定为轻微伤;蒲某某右小腿下段前内侧损伤为烫伤疤痕明显,边缘清楚,烫伤深度Ⅲ度;左小腿中段损伤属钝性外力致伤,评定为轻微伤。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勘验、辩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某某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韦秀达、韦秀东、韦国亮、韦秀追、韦继远、韦秀谢、韦秀莲、韦继旧、韦秀进、黄登荣、韦秀川、韦秀力、韦秀加、侬茂兰、韦国芬、韦氏内、韦某毛、韦某春、黄某孔、覃某珍、韦某恩、韦国某、韦乜某、王某美、岑某芬犯盗伐林木罪;被告人韦秀东、韦国亮、韦秀追、韦继远、韦秀谢、韦秀莲、韦继旧、韦秀进、黄登荣、韦秀川、韦秀力、韦秀加、侬茂兰、韦国芬、韦氏内、韦某毛、韦某春、黄某孔、覃某珍、韦某恩、韦国某、韦乜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韦秀东、韦国亮、韦秀追、韦继远、韦秀谢、韦秀莲、韦秀进、黄登荣、韦秀加、韦继旧、韦秀力、韦秀川、侬茂兰、韦国芬、韦氏内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甲犯窝藏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韦秀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提出土地和杉树是我们的,我没有参与砍树,也没有指挥他人去砍树,指控我犯盗伐林木罪没有事实根据,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齐瑞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提出:(1)(66)册林王字第713号《山林所有证》为秧望一、二组所有权凭证,册府发[2000]2号文件明显严重违法,应为无效行政行为;(2)(2003)册民初字第181号判决系依据册府发[2000]2号文件作出,依法不具有效力;(3)于某顺的《林权证》不具有法律效力;(4)被砍伐林木土地所有权属于秧望一、二组,韦秀达是为秧望一、二组的利益负责找政府、打官司,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5)韦秀达上山两次是与冗燕组谈话和给山上的人讲不要砍树,积极的表明不同意砍树的行为,与砍树的犯罪行为没有牵连。韦秀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韦秀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提出:(1)我们砍伐自己种植的杉树;(2)我不知道当时来的人是警察,他们没有穿警服,以为是老板派来的,追到他后他才说是警察;(3)我带被我们抓的公安人员到砍伐现场,是因为杉树被火烧腐烂,找各部门都不理睬,想告诉他土地和杉树都是我们的。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杨怀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提出:(1)(2003)册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被告人有足够的事实可以推翻,该判决的纠错正在进行中,不能以该判决作为林木所有权的最终依据,韦秀东的行为不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公安人员身穿便衣,骑民用摩托车到现场既不表明所来执行公务的事项及目的,又不出示警官证,不具备执行公务的特征,公务的前提不存在,韦秀东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3)被抓的公安人员被叫去看现场至被告人自动解散,时间也不过一、二小时,去现场的目的是让自称警察的人看他们(韦秀东等人)栽种的树以及说他们是真正受害人的委屈,韦秀东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4)册亨县公安局在本案中已出示若干证据,其身份是证人,不应主持侦查本案妨害公务罪和非法拘禁罪;(5)所有参加侦查妨害公务和非法拘禁的办案人员均是本案中被非法拘禁的人的同事,他们参加办案难免情绪办案,很难保证案件的公正,侦查人员及机构在办案程序上违法,所有证据没有证明力。

被告人韦国亮、韦秀莲、韦继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提出杉树是我们自己种植的,砍自己种的杉树。我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韦秀追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提出异议,提出我只摄像,没有押人,我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和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韦继远、韦秀谢、韦秀进、黄登荣、韦秀川、韦秀力、韦秀加、侬茂兰、韦国芬、韦氏内、韦某毛、韦某春、黄某孔、覃某珍、韦某恩、韦国某、韦乜某、王某美、岑某芬、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3年,册亨县秧坝镇秧望村伟坪组与本村一、二组为本村“伟相”地的使用权及“伟相”地内的杉树所有权发生纠纷起诉至册亨县人民法院。2004年9月25日,册亨县人民法院以(2003)册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秧望一、二组立即停止对原告秧坝镇秧望村伟坪(尾平)组的“伟相”地(冷水沟土地)的侵占。二、由原告秧坝镇秧望村伟坪组补偿被告秧坝镇秧望村秧望一、二组集体栽种杉树的人工投劳、杉树苗成本(即建园成本)75411元后,该杉树及杉树占地面积(529.2亩)归原告所有。三、第三人韦某行在“伟相”地中的6号地中栽种的杉树,由原告补偿给韦某行40239.40元后,杉树归原告所有,该片土地(51.5亩)归还原告。秧望村一、二组不服册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8日以(2005)兴民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伟坪组将人民法院判决“伟相”地的杉树卖给卢某生、岑某华,后卢某生、岑某华又转卖给于某顺、岑某高。秧望村一、二组村民不服,集资给被告人韦秀达继续申诉、上访未果。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韦秀达让被告人韦秀东、韦秀用(另案处理)组织在“伟相”地参与分成的农户开会,韦秀达授意村民可以到“伟相”地砍伐杉树,韦秀东、韦秀用要求“伟相”地参与分成的每份每天出两个劳动力。后被告人韦秀东、韦国亮与韦秀用组织被告人韦秀追、韦继远、韦秀谢、韦秀莲 、韦继旧、韦秀进、黄登荣、韦秀川、韦秀力、韦秀加、侬茂兰、韦国芬、韦氏内、韦某毛、韦某春、黄某孔、覃某珍、韦某恩、韦国某、韦乜某、王某美、岑某芬等人到“伟相”地砍伐杉树,期间韦秀达联系车辆运出四车出售,得币25000余元,扣除相关费用后,每份分得600元。经册亨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砍伐林木树种为杉树,砍伐林木株数为1091株,砍伐林木蓄积共计114.9058立方米。

2014年7月1日,于某顺、岑某高向册亨县公安局报案,次日册亨县公安局成立“6.28”专案组,明确该局民警易某某、蒲某某、朱某某、王某乙等人为专案组成员负责办理该案。7月25日,被告人韦秀达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8日15时许,册亨县公安局民警易某某、蒲某某、朱某某、王某乙、黄某某五人驾驶三辆摩托车前往“伟相”地砍伐现场进行勘查,韦秀东得知后,便组织在砍伐现场的韦秀用、韦国亮、韦秀追、韦继远、韦秀谢、韦秀莲、韦继旧、韦秀进、黄登荣、韦秀川、韦秀力、韦秀加、侬茂兰、韦国芬、韦氏内、韦某毛、韦某春、黄某孔、覃某珍、韦某恩、韦国某、韦乜某捡石头堆放在“伟相”垭口公路两侧、砍树拦路,韦秀追负责摄像。易某某、蒲某某、朱某某、王某乙、黄某某五人驾车来到“伟相”垭口下面,韦秀东喊“打”,其他人员便扔石头打五名公安民警,易某某、蒲某某、朱某某、王某乙、黄某某弃车跑离避险,韦秀东便组织人员分两路对易某某、王某乙、蒲某某、朱某某、黄某某五人进行追打,追了约500米未追到,韦秀东等人便回到“伟相”垭口上休息,约二十分钟后韦秀东又喊大家一起去找往“伟相”方向跑的那个警察。易某某躲避到距被袭击地点约500米处的杉树林草丛中,被韦秀东、韦秀用、韦国亮、韦秀追、韦继远、韦秀谢、韦秀莲、韦秀进、黄登荣、韦秀加、韦继旧找到殴打、控制,后又将易某某押到“伟相”垭口被袭击第一现场殴打、摄像,侬茂兰、韦国芬、韦氏内参与控制、辱骂,韦秀加、韦秀力、韦秀川到山顶放哨。尔后韦秀东、韦秀追等人又将易某某押到被火烧的杉树林现场以及工棚上的公路上摄像、控制。当日17时许,册亨县公安局增援民警赶往现场,易某某为了防止韦秀东等人做出过激反应,便用韦秀东的电话拨通了册亨县公安局副局长杨某的电话,杨某与韦秀东对话,韦秀东要求册亨县公安局用韦秀达与易某某做交换,遭到拒绝。后韦秀用让秧坝镇党委书记岑某峰一人到“伟相”进行谈判,岑某峰让一名秧坝镇工作人员驾驶摩托车载其前往“伟相”地,杨某组织公安民警随后接应,韦秀东等人得知后逃走,易某某方得予解救。

2014年7月30日、31日,韦秀东、韦国亮、韦秀用、韦秀追、韦秀莲、韦秀谢、韦秀加逃到册亨县秧坝镇顺汉村平先组山上躲藏,被告人王某甲为其提供食宿、帮助其逃匿。

2014年8月2日,被告人黄登荣到册亨县公安局投案;同月3日,被告人韦国亮、韦秀追、韦秀谢、韦继旧、韦秀川、韦某毛、韦秀力、韦秀进、覃某珍、韦国某到册亨县公安局投案;同月4日,被告人韦某恩、韦乜某到册亨县公安局投案;同月5日,被告人韦继远、韦某春到册亨县公安局投案;同月7日,被告人韦秀加、侬茂兰到册亨县公安局投案。

经册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辆摩托车毁损价值共9840元。

经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易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符合钝性外力致伤特征,左侧腋后下方创口为锐器损伤,其右上臂中段至前臂中段外侧和右臀部外侧损伤为软组织挫伤,其余体表损伤为软组织擦伤,评定为轻微伤;黄某某双足损伤属钝性外力致伤,未达到轻微伤;王某乙背部、腰部、左小腿损伤属钝性外力致伤,评定为轻微伤;蒲某某右小腿下段前内侧损伤为烫伤疤痕明显,边缘清楚,烫伤深度Ⅲ度;左小腿中段损伤属钝性外力致伤,评定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韦秀达、韦秀东、韦继远、韦继旧、韦秀进、黄登荣、韦秀力、侬茂兰、韦氏内、韦某毛(系韦乜某之子)、覃某珍、韦某恩(系韦秀加之父)、韦国某、王某美各分得赃款600元,被告人韦国亮、韦秀追、韦秀谢、韦秀莲、韦秀川、韦国芬、韦某春、黄某孔、岑某芬各分得赃款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书证

1、物证:公安机关在黄某宝处扣押相机一部、在韦乜某处扣押内存卡一张,经当庭出示,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

2、归案情况说明:载明2014年7月25日犯罪嫌疑人韦秀达在册亨县城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9日犯罪嫌疑人岑某芬、王某美分别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3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1日犯罪嫌疑人韦国芬、黄某孔、韦氏内在秧望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12月3日,犯罪嫌疑人韦秀莲在秧望组被公安机关抓获。

3、抓获经过:载明2014年10月14日20时许,顺德区公安局勒流分局协助册亨县公安局在勒流街道上涌大道抓获韦秀东。

4、归案情况说明:载明2014年8月2日、3日、4日、5日、7日犯罪嫌疑人黄登荣、韦国亮、韦秀追、韦秀谢、韦继旧、韦秀川、韦某毛、韦秀力、韦秀进、覃某珍、韦国某、韦某恩、韦乜某、韦继远、韦某春、韦秀加、侬茂兰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   

5、(2003)册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秧望村一、二组立即停止对原告秧望村伟坪组(尾平)的伟相地(冷水沟土地)的侵占;由原告秧望村伟坪组补偿给被告秧望村一、二组集体栽种杉树的人工投劳、杉树苗成本(即建园成本)75411元后,该杉树及杉树占地面积(529.2亩)归原告所有;第三人韦某行在“伟相”地中的6号地中栽种的杉树,由原告补偿给韦某行40239.40元,杉树归原告所有,该片土地(51.5亩)归还原告。

6、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05)兴民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上诉人秧望村一、二组与被上诉人秧望村伟坪组以及第三人韦秀德等25位村民自然资源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册亨县人民法院(2003)册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2013年8月19日,(2013)册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载明韦继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8、刑满释放证明书:载明韦继远于2013年11月22日释放。

9、2005年10月8日,(2005)册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载明韦秀东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0、2008年12月5日,(2008)深宝法少刑初字第636号刑事判决书:载明韦秀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韦秀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1、刑满释放通知书:载明韦秀力于2010年8月13日释放。

12、释放证明书:载明韦秀莲于2011年4月29日释放。

13、(1995)册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载明韦秀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4、杉树中幼林转让协议书:载明卖方(甲方)卢某生、岑某华;买方(乙方)于某顺、覃某高。甲方在秧坝镇伟坪组伟相地(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给伟坪组的林地面积641.7亩转让给乙方全权所有,土地使用年限20年(2005年8月至2025年8月),如合同期满,乙方树林没有砍完,余下部分归伟坪组所有;甲方中幼林转让款220000元,乙方现金支付,如荒山面积超过50亩以上(不含50亩),荒山部分每亩付给60元。

15、杉树中幼林买卖合同:载明卖方(甲方)秧坝镇伟坪组16户,农户代表韦某周;买方(乙方)卢某生、岑某华。甲方共有16户农户将“伟相”杉树林地(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兴民终字第26号,判决给伟坪组的641.7亩杉树中幼林卖给乙方全权所有,土地使用年限20年(2005年8月至2025年8月),如20年后树林没有砍完,余下部分归甲方所有;甲方杉树中幼林面积641.7亩,价款160000元。

16、于某顺林权证、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及范围图:载明坐落于秧坝镇秧望村八贺组(地名:冷水沟)596.95亩杉树林地所有权人于某顺,使用期20年。

17、人民警察证:载明黄某某系册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中队长;易某某系册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教导员;蒲某某系岩架派出所教导员;王某乙系岩架派出所科员。

18、册人社公录[2011]7号:载明录用朱某某为册亨县林业派出所公务员(人民警察)。

19、扣押物品清单及内存卡照片:载明公安机关扣押照相机一台、内存卡一张。

20、册亨县林业局证明:载明秧坝镇“伟相”地处的采伐行为属于无证采伐。

21、秧坝镇人民政府关于秧望村民韦秀东、韦秀用等人滥伐林木的情况报告:载明近段时间秧望村一、二组村民韦秀东、韦秀用等人未持采伐手续到该村“冷水沟”(地名)进行采伐,该地是法院判决归伟坪组,请县公安局前往实地调查。

22、被告人户籍证明:载明韦秀达等人的出身年月。

二、现场检查、指认笔录

1、韦秀东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载明2014年10月23日,韦秀东带侦查人员前往作案现场辨认,2014年7月28日下午,其组织村民在“伟相”地丫口处用石头、杉刀等工具暴力袭击前往办案的公安民警,并对公安民警进行殴打,将公安民警所骑的摩托车砸坏。

2、韦秀追摄像视频截图:载明案发现场情况。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载明现场位于秧坝镇秧望村伟坪组东侧伟坪组至伟干组公路边,现场小地名“伟相”地,砍伐林木共有两个现场,第一现场位于“伟相”地伟坪组至伟干组公路中段公路坎下,现场有新挖的小路顺坡至沟,顺小路直沟进行勘查,发现大量新砍伐的杉树桩和杉树枝丫,现场砍伐方式为皆砍,接近沟底的地方有解好的方条和杂乱堆放在砍伐地里的原木,到沟底有花胶布搭建的工棚3座,可供20人以上用的生活用具,在工棚底下有一台油锯,数十把砍刀(油锯和砍刀公安机关已提取),有换洗衣服。第二现场位于从伟坪组进“伟坪”地丫口处,伟坪组至伟干组公路方向的左侧,路边堆放有断好筒的杉树原木两堆,砍伐林木方式为间伐,现场有大量砍伐林木伐桩和枝丫,顺砍伐进入砍伐林木深处发现大量堆放的杉木,有圆盘锯一台、柴油机一台。勘验检查结果:现场一砍伐面积为4.8亩;现场二砍伐面积为13.2亩。砍伐林木株数为1091株,砍伐林木蓄积为114.9058立方米。

4、办案民警被犯罪嫌疑人暴力袭击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载明现场位于秧坝镇秧望村“伟相”地杉树林丫口处公路上,据民警蒲某某介绍,因当天道路多处塌方,办案民警驾驶三辆摩托车赶往现场,当行至“伟相”地杉树林丫口处公路时,公路两侧山头瞬间冒出20多人扔石头击打办案民警,因王某乙、易某某的摩托车已到丫口,二人下车后顺公路向伟干方向躲藏,后打电话向县公安局请求支援,同时联系王某乙、易某某时,易某某电话联系不上,勘验时见五人驾驶的摩托车倒在丫口下约50米处公路边,摩托车均被砸坏,车身有明显的砍刀砍印及石头砸印痕,车头均被砸毁,车轮上有明显的砍痕。丫口处公路上散落摩托车车身上的零碎片,雨裤和一根损坏的警棍及石头。公路北侧为一居高临下的路坎长满丛草,有明显的人员上下走过的痕迹,从此处上到路坎发现路坎上呈一字排开堆放数百块大小不一的石块和一新鲜折断的砍刀把,公路南侧约与公路平,见该处堆放树根已砍好的原木,沿公路一线,路南侧发现堆状的石头,约二、三米见一堆,每堆约有二三十砣石头。

5、王某勇辨认笔录及照片列表:载明5号照片系韦某甲;6号照片系犯罪嫌疑人韦继远;9号照片系犯罪嫌疑人韦秀用;11号照片系犯罪嫌疑人韦秀东。

6、王某林辨认笔录及照片列表:载明2号照片系犯罪嫌疑人韦秀用;9号照片系犯罪嫌疑人韦秀东。

三、鉴定意见

(1)“伟相”地砍伐林木现场技术鉴定意见:载明“伟相”地砍伐林木为114.9058立方米。

(2)人身损伤鉴定意见:载明易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符合钝性外力致伤特征,左侧腋后下方创口为锐器损伤,其右上臂中段致前臂中段外侧和右臀部外侧损伤为软组织挫伤,其余体表损伤为软组织擦伤,评定为轻微伤;王某乙背部、腰部、左小腿损伤属钝性外力致伤,评定为轻微伤;蒲某某右小腿下段前内侧损伤为烫伤疤痕明显,边缘清楚,烫伤深度Ⅲ度;左小腿中断损伤属钝性外力致伤,评定为轻微伤;黄某某双足损伤属钝性外力致伤,未达到轻微伤。

(3)涉案物估价鉴定意见:载明隆鑫牌LX150-7E两轮摩托车、五羊牌WY150-5C、豪爵牌HJ150-3A,现值人民币9840元。

四、被某某陈述

1、易某某陈述:2014年7月28日上午,我与黄某某、蒲某某、朱某某前往秧望村办理盗伐林木案,到秧坝派出所得知秧望公路下雨塌方,四轮车进不去,我们向镇党委书记汇报,帮借两辆摩托车,后派出所民警王某乙骑一辆摩托车与我们一起前往秧望。14时许,我们先到秧望组办理一件涉嫌销赃案,后前往盗伐林木现场,黄某某和朱某某骑一辆车走在前面,蒲某某走在中间,我和王某乙在后面,到“伟相”地丫口时,发现有一棵杉树倒在路上没堵死,我们就骑车过去,王某乙停车说这里有一个现场,这时我看见路坎上的一堆原木后面有一个人拿摄像机摄像,我说这里还有记者采访吗,突然听见有很多人在路坎上大声喊“打”,后就有像雨点般的石头向我们砸来,我大声吼,我们是公安局的,他们不听,王某乙丢车后顺公路往伟干方向跑,我跟在他后面跑,我在跑的过程中寨子的人在后面追甩石头打,我背部被打中几砣,跑了二、三百米正好看见路边有一草丛,我就跳到草丛里面,顺着杉树林往下滑约一百米到一个水沟躲藏,后蒲某某发信息问我是否安全,我回信息说安全,我发信息向公安局报告,后我怕有人打我手机发出声音就关机了。约40分钟没有听到声音,我以为他们走远了,我就往水沟对面的杉树林走,没走多远就被三四个人发现,他们就大声喊:“在这点”,他们拿带木把的杉刀,我就把警棍丢在地上,我说:“我是公安局的,你们把事情搞大了没有好处”,摄像的那人边摄像边问我,你是公安局的哈,我说是的,后来有十多个男的来了,他们用刀背朝我乱打,打了一分多钟,一个约30岁的男子将我手中的包抢走,他们喊我往公路上走到我们被石头袭击的地方,叫我站在蓝色摩托车边,抢走我包的那男的又把包放在摩托车边对着我摄像,并说:“你们公安的到底来做什么”,当时他们人多拿刀,为了避免发生严重后果,我说:“我们是来办理一个销赃案,还扣押了项链,不信我拿给你们看”,我就打开盒子发现装有两条黄金项链和一条白金项链只剩盒子了,另外一盒珍珠项链还在。我说我们准备从高峰回去走错路了,他们其中就有人说我说假话,他们又拿石头和我的警棍打我,旁边的妇女也捡石头打我,我一直不还手。摄像的那人叫我到路边一堆原木旁边,叫我用手指那堆原木看着摄像机说原木是他们的,我只好照他们说的做。后男男女女骂我,约五六分钟他们就拿刀控制我,叫我和他们到去年被火烧的杉树林处,摄像的那人叫我指那片被火烧过的杉树林说是他们的,我只能照他们说的做了。后他们带我往回走,到他们工棚上面的大路上,因我脚痛就坐在地上,他们有四五个男的拿杉刀站在我旁边守,约20分钟寨子的人和政府的人都打电话给他们,他们情绪比较激动,我对韦秀东说:“你把电话给我,有什么要求我给领导说”,他拿电话给我,我对杨某说:“我的问题不是很大,山上的情况很复杂”。后韦秀东在电话对杨某说必须把韦秀达放出来交换。期间韦秀东安排两个男的一前一后拿刀控制我去他们工棚,走了一半不知道谁又喊把我带回去。摄像的那人说了一句:“游击战”。其他人没说话。后一男的叫我坐在树桩上不准动,他们的人陆陆续续往山上跑了,后岑某峰书记在工棚上边的路上找到我,我被他们控制约四个小时。

2、王某乙陈述:2014年7月28日,易某某、蒲某某等四人来到派出所,说他们到秧望村开展工作,我是该村驻村民警,我一同前往,因公路大车进不去,岑书记安排两辆摩托车给易某某等人,我自己骑一辆。15时许我们到秧望二组办理一起盗窃案,后我们往盗伐林木现场,一小时左右到达一丫口,我与易某某看到一男子用摄像机摄我们,另外有几个人在那堆木料处,易某某还说还有记者摄像啊,摄像的那人喊有人来了,接着堆木料的一个女的拿石头朝我们打,摄像的那男人和几个人也下来拿石头打我们,我把摩托车放在公路上,后与易某某一同往伟干方向跑,易某某手上的公文包在被追打时掉在地上,我背上被打两砣石头,我跑到伟干方向的一座山上躲藏,后接到杨某电话叫我先在山上躲藏,蒲某某来电说他们暂时安全的,但易某某电话打不通。甩石头打我们的人有十五六人,其中有四个女的,那个摄像的人若有相片我能辨认得出,我确认韦秀东在现场用石头打砸的。

3、朱某某陈述:2014年7月28日,我和易某某、黄某某、蒲某某前往秧望办理一起盗伐林木案,到秧坝得知秧望公路小车进不去,我们就骑摩托车前往秧望村距“冷水沟”处150米时,约16时许,蒲某某摩托车突然熄火,我们就下车朝前走,我走到拐弯处王某乙带易某某超我们七八米,我看见马路边有人用手机对着我们,我听到易某某说有记者啊,后听到林子有人喊“打”,石头从公路两边飞来打我们,我看见王某乙和易某某被打倒在地上,有三四个人提砍草刀朝我冲过来,我往回跑,我喊黄某某、蒲某某跑,我们跑到转弯处回头看见两个妇女用砍刀砍蓝色摩托车,还有四五个人提砍刀追我们,我们朝伟坪方向跑了十多米,蒲某某说跑这边不安全,我们就朝高峰方向跑,他们追了约一公里没追上。跑时蒲某某打电话给王某乙,王某乙说他安全,打给易某某 无人接。

4、黄某某陈述:2014年7月28日上午,易某某对我说:“专案组要到秧望组办理盗伐林木案,叫我一起办理韦继平盗窃案”。10时许,我们先到秧坝镇向岑某峰书记汇报,因公路塌方,岑书记帮我们借了两辆摩托车,秧坝派出所民警王某乙跟我们一起,14时许到秧望组韦乜爱家扣押涉案物黄金项链两条、白金项链一条、珍珠项链一条放在易某某的提包,后骑车往“伟相”地,王某乙和易某某走在前面,16时许到伟相丫口时,被埋伏在路坎上的秧望组的人袭击,他们喊“打死公安”,有的拿砍刀,有的拿石头打,有的照相,王某乙往伟相方向跑,有部分人拿石头追打他们,有一部分人拿刀和石头追打我和蒲某某,追了约200米没追上,蒲某某向县公安局和秧坝镇政府汇报,与王某乙和易某某汇报未联系上。19时许援兵来了我们才回到现场,易某某已被送兴义治疗,三辆摩托车被砍、砸坏在公路上。

5、蒲某某陈述:犯罪嫌疑人王某丙交代自己收购有项链,我们向杨某副局长汇报。2014年7月28日,杨局长安排我们专案组人员两项工作,一是到王某丙家提取赃物,二是到秧望村盗伐林木现场开展调查工作。12时许到秧坝得知秧望公路车辆无法进村,我和易某某、朱某某、王某乙、黄某某骑三辆摩托车,15时许我们到王某丙家提取赃物,后我们骑车前往盗伐林木现场,到一个丫口我停车问朱某某现场在哪里,朱某某说就在前面丫口,我们继续走到距离丫口50米处时,我车突然熄火,王某乙带易某某超我们往前走约20米,我就听到丫口上有人大声喊:“打死他”,我抬头看见石头往我们方向飞,黄某某喊我快跑,有人甩石头打我们,我看见二男一女边追边甩石头打我们,我和黄某某、朱某某往高峰方向跑,在跑的过程中打电话向杨局长汇报我们被袭击,我们安全后打电话给易某某打不通,王某乙接电话说他安全,16时50分,易某某发信息说:“躲藏、速报局”,我和黄某某和朱某某跑到高峰躲藏。

6、于某顺陈述:2005年8月2日,卢某生和岑某华卖秧望村伟坪组“冷水沟”(地名)处的杉树给我和覃某高,有转让协议书。我请秧望组的韦某周为护林员,他说被秧望村的韦秀德、韦秀东、韦秀达等二十多人去砍,听说是2014年6月25日开始砍,同月28日韦秀德、韦秀达、韦秀东运走了两车。

7、岑某高陈述:2005年,我和于某顺合伙在伟坪组“伟相”地买卢某生、岑某华卖的一片杉树,面积约600亩,我们管护了四年,投入一百多万元,也办有林权证。2014年6月,秧望的韦秀东、韦秀达带二十多人去砍,他们把砍的杉树拉到板王王建开的木材加工厂。

五、证人证言

1、韦某周证言:2005年7月,我代表我们组的十六户农户卖秧望冷水沟的一片杉树给卢某生和岑某华,后来卢某生和岑某华又转卖给于某顺和覃某高,有买卖合同。这片林子原来韦秀达等人去争过,2005年3月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归我们组,后我们才将这片林子卖给卢某生等人,我帮他们看管,相当于护林员。2012年于某顺办有砍伐手续后组织工人去间伐,被韦秀达等人组织人去阻止,我去劝阻被韦秀达等人打。2014年6月23日,韦秀达、韦秀东等人组织秧望村部分群众去砍,他们运了两车卖给板王的王创森木材加工厂。

2、王某勇证言:秧坝镇亨通木材综合部的老板是我父亲王某林。2014年7月6日,有13个秧坝人运有两车杉树原木来卖给我们厂,当时我父亲不在,他们运木材来后我才打电话给我父亲,方量是我父亲量,钱也是他付,具体多少方付多少钱我不知道。

3、王某林证言:秧坝亨通木材综合部是我和杨某福合伙,法人是杨某福。2014年7月5日下午韦某甲打电话给我,问厂里目前收木料不,我说收,第二天他就拉木料来卖给我,我儿子王某勇打电话给我,说有人拉木料来厂里,我回到厂里拉木料的车辆已不在了,我回来煮饭给那七八个人吃,饭后我点方有17.06立方,当天我没有付钱,写欠条给韦秀东,欠条上的名字是写欠韦某甲,过了几天我才付了13948.30元给韦某甲。

4、韦某开证言:2014年6月26日,我厂收购有14方多木料,当时我没在厂里,是另一合伙人王某礼收的。第二天上午王某礼对我说,昨晚上秧望的王某丙打电话给他要运木料来卖给我们,后来我看到场地上堆放有两堆杉木,应该有两车,我共付给王某丙12000多元,他没有写收条给我。

5、王某礼证言:册亨创森木材加工厂是我和韦某开合伙经营,他负责外面买林子和销售,我负责厂里经营。在一个多星期前有一个叫“卜省”的人打电话给我,说拉木料来我们厂,木料是从秧望寨子拉出来,他拉木料来时我没有在厂里,我回来收方“卜省”在,我只开收货单,钱是韦某开付。

6、佐某志证言:2014年6月25日,我老板于某智叫我去秧望看他买的那片树林,我骑摩托车去到那片树林时,有一个人在路边把我拦下来,问我:“你来干什么”,我说:“我去灯坡杨老三那里找活路做”,他不给我骑车进去,我就走路进去看见有二十多人在路坎下砍树,我沿路走一圈,看见他们大约砍了40多方杉树了。我走回来时被他们看见,他们问我:“来做什么”,我说:“去灯坡杨老三那里找活路做”,他们说:“你找死啊,灯坡面积全是我们的”,我怕他们打就回来了。

7、韦某乙证言:2014年6月24日晚,韦某毛的母亲韦某辉来请我顶替韦某毛到“伟相”地砍树,每天120元,钱没有付给我。次日我就去砍,晚上韦某毛又打电话给我,叫我再去帮他顶一天,因他家要出两个工,韦某毛的母亲也去参加。我主要是打树丫,第二天帮忙把木料装上车,上了两车。在那片地里主要是由韦秀东统一组织,他叫大家砍树打枝丫,我们就做,他叫大家休息大家就休息。第一天去的人有韦秀达、韦秀东、韦乜料、韦国芬、韦国亮、韦某辉、韦乜进、韦某恩和他儿媳妇、韦继醒和他媳妇、韦仕由、韦某春、老乜汉、丫润、韦秀用、韦秀谢、韦继远和他父亲、韦秀力和他父亲、还有我,共22人。那天少黄某宝家两人和韦秀静,说是要去26个工,韦秀达一个人算两个工、因他请律师,还跑其他工作就算两个工,午饭后韦秀东组织我们开会,我在旁边听他们说,超过三天不去就不要补工了,也不分给利益,还说政府和林业派出所来调查大家要统一说这些树是我们种的。我去的那两天,韦秀东负责安排开工和休息,韦国亮负责监工,韦秀达坐在路口山堡上看是否有人来,韦秀用负责量木材,组织砍树是韦秀达、韦秀东、韦秀用、韦国亮四人。6月26日拉了两车原木出去卖。

8、黄某宝证言:我们组去“伟相”地砍杉树我没有参与,是我妻子覃某珍和我父亲黄登荣去,有韦秀达、韦秀东、韦秀用、韦秀谢、韦秀追、韦秀力、韦某春、韦某恩、韦某毛、韦继远、韦继旧、韦某田、韦国亮、韦秀亭、韦国芬、侬茂兰、韦丫云、韦某辉、岑某芬、韦氏内、韦丫省、韦秀川、韦秀进、覃某珍、黄登荣,韦乜笑负责煮饭,我就记得这些了。他们从6月20几号开始砍到7月初,他们运出去卖过两次,是经过我家门口,有一部车车主是韦某甲,另一部是八艾村的人。相机是韦秀追在伟棒山上我交给我的。

9、王某论证言:2014年7月28日上午,我侄儿韦秀力来到我家对我说:“姨娘,你今天替我家出一份劳力到“伟相”地砍树,我说我感冒去不了,他又说:“你替上午,下午再说”,我就同意去了。中午我们在工棚吃饭,饭后韦秀力对我说:“你不舒服就先回去,下午也不知道做成活路不”,我就回家了。我所知道去的人有韦氏内、黄某孔、韦国芬、侬茂兰、韦某辉、王某美、岑某芬、覃某珍、韦秀用、韦秀东、黄登荣、韦某毛、韦秀川、韦秀谢、韦秀追、韦秀力、韦某春、韦继旧、韦继远。我共帮韦秀力两天半,他说一天给我60元钱,到现在也没有给。他们拉木料出去卖过两次,一次两车,第一次拉出去是韦秀力告诉我的,第二次拉出去卖刚好我在,具体卖得多少钱我不清楚。

10、韦某丙证言:15年前,我们组在“伟相”地分有土地,我丈夫在那里种有杉树,伟坪组已种有一些桐子树,我们去种时伟坪组的人说这片地是他们的,我们种也是帮他们种,但我们组已种了。10年开始,我们种有杉树的15户就出钱给韦秀达帮忙打官司,每年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不等,10年中我家出了6000元左右,官司打得怎么样韦秀达回来也不跟我们说,我们的钱是交在韦秀达、韦秀东、韦秀用三人手中。

11、韦某田证言:我家和韦某春家在“伟相”地占一份杉树,我妻子黄某孔到“伟相”地参与砍杉树,我是残疾人没有参与。

12、韦某丁证言:我妻子王某美去参与砍“伟相”地的杉树是韦秀达喊去的,他还说没有去和差天数的都要去补工,我妻子王某美断断续续去了15天。

13、韦某甲证言:2014年7月28日13时许,我在“定内”修路看见有五个公安人员骑三辆摩托车经过,下午我去坝许接韦坤学、韦秀文回到伟王沟遇到韦秀辉,他说寨子在“伟相”地打办案民警,他还说我得帮拉木料的。十多分钟后韦国亮打电话给韦继祥说他们在山上打警察,有四个跑了,有一个被他们控制,打得有点严重,我害怕就跑到寨子后面的山上躲。21时许,韦继本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在山上躲,他说要装木料去贵阳,我说我一起去,他说在昂桃寨子等,30日凌晨我和他们会合,韦继本开车到大板用接韦某云、黄某宝。我两次运木料都是韦秀达和王某丙指挥现场装车,韦秀用清点方数,第一次卖得13000多元,第二次当时老板没付钱,韦秀东说叫我和老板要钱,要不到钱就拿我车抵给他们,一个星期后我要得钱拿给韦秀东,韦秀东把钱拿给韦秀用,韦秀用才把1300元运费给我。砍树是韦秀达和王某丙组织去的,拉木料是王某丙打电话联系我,后韦秀达和王某丙到我家说,他们在“伟相”地砍有树子请我帮拉,后我联系韦某良一起拉,我们拉到板王王阿算的厂里,我总的帮他们拉了两次,第一次两车得运费1000元,王某丙付给,第二次两车得1300元,是韦秀用付给的运费,我总的得1150元。

14、韦某良证言:2014年6月份,韦某甲对我说秧望有木料拉不,我同意拉。第一次大约拉了六方左右到板王组的一个木料加工厂,过了十多天韦某甲又约我拉,我又拉了七八方左右木料到者术方向的一个小加工厂,拉第一车是一个和我年龄相差不多的人在册亨给我500元运费,第二次韦某甲说有600元运费在他那里,现在还没给我。

15、韦某云证言:秧望村民砍“伟相”地的杉树我知道,当时我是村长。开始砍时我不知道,是王某丙和韦秀达找我补开伟相地的杉树砍伐手续,申请书上写申请人是韦丙安,韦丙安是秧望一、二组组长,我不签字,他们没有林权证,砍“伟相”地杉树的人有韦秀达、韦秀东、韦仕全、韦秀追、黄登荣、韦氏内、韦某恩、韦某丁、韦炳生、韦某毛、韦国亮、韦乜染、韦某春、韦某田、韦秀谢、韦秀用、韦秀权等人。2014年7月28日这天砍树韦秀达没有在,后我听到黄某宝说拉了四车出去卖,得多少钱我不清楚。

16、韦某戊证言:2014年7月28日15时许,我到秧坝镇办危房改造手续回到坝许寨子听到开挖机的人说公安人员进我们寨子,我就打电话给韦秀谢,说有公安人员进寨子,叫他不要砍树了,我回到寨子看到很多警察在寨子,听说我们寨子在“伟相”地砍树的人打伤公安人员,我打电话叫他来自首。21时许,我又打电话给韦秀谢,叫他来自首,他说要考虑一下。

17、黄某料证言:今天我来派出所是为了韦秀东等人盗伐林木并殴打办案民警的事,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2014年7月28日,我在伟相沟帮韦秀东等人煮饭,是我弟韦秀东喊去帮煮饭的,我共帮他们煮了十多天,一天给我60元工钱,到现在也没有给。组织砍树的人是韦秀东、韦秀用、抱展。韦秀东他们打公安时我在他们砍树的山沟下面煮饭,后我听到有人喊:“姐你煮饭成没有,我们肚子饿了,我们把一个民警打了,你快点把饭拿上来”,我就把饭拿到路边给他们,看见一位公安人员被打,他胳膊和腰部有被石头砸过的伤痕,后我打一碗饭给他吃,他问我姐有水吗,这饭我咽不下去,我找水给他喝,后我对他说:“你坐这里等你们的人,我在这里尽量不让他们打你”,他说好的,过了十多分钟我觉得情况不对,我就先走了。

18、韦某己证言:2014年春节前,韦秀用等人就开始砍伐伟相地的杉树,之前政府和公安去调查过。2014年7月28日13时许,蒲某某、王某乙等五人来到我家,我烧水给他们喝,因家里没有茶叶就出去找,回到家蒲某某等人已走了。韦秀辉问我是否知道在伟相砍树的人的电话,叫我打电话提醒他们,说有警察来村里,并提醒他们如果有警察上山就躲开点,不要乱搞,我就打电话给韦秀用,告诉他有警察到了,如果警察上山就躲开点,不要乱搞,后我就去伟捧看韦永生家的杉树。当日19时许回家看到篮球场有很多警察,我就问岑某峰书记,他说蒲某某等人在山上被砍树的人打了。

19、王某丙证言:2014年6月10几号,我和韦秀用、韦秀达、韦继雷到州检察院、法院和其他部门交上访材料告册亨县领导,寄给省、州各单位的费用大家出,由韦秀东保管,材料是韦秀达写的。后组长韦某己用广播喊一、二组村民开会,韦秀达说凡涉及土地纠纷的都要签字,我也签字,找律师和上访都是韦秀达负责。韦秀东、韦秀用、韦国亮等人是2014年6月20几号到“伟相”地砍杉树的,他们去砍的那天我和韦秀达到州政府交上访材料。他们砍到7月10日结束。7月13日我与韦秀达到山上看,并对在山上守的韦秀东、韦秀用等人说:“州领导叫我们不要再砍了”,后来韦秀东、韦秀用等人就下山了。他们砍了五六十亩,约六七十方,6月26日他们运两车出去卖给韦某开得12000多元。我去砍两天(6月25、26日),是韦秀力请去顶工,每天80元,到现在还没有得钱,我母亲去帮他顶两天。我去顶工的那两天砍树的有韦秀达、韦秀东、韦秀用、韦国亮、韦秀谢、韦秀追、韦秀力、韦秀川、韦某毛、韦某田、韦某恩、韦某春、韦继远、韦卜远、韦国芬、韦秀进、侬茂兰、韦丫云、岑某芬、黄登荣、覃某珍、韦某辉、韦秀亭、韦氏内、韦继旧、韦丫省共26人。说话管用的是韦秀东,他负责指挥砍树。

20、李某证言:2014年6月26日,我和秧坝镇政府的杨某江、李某贵前往伟帮村伟干组处理纠纷,途经伟相地时发现路两旁的部分杉树被砍,杨书记叫我下车照相,后我们准备开车离开,看见离我们停车十多米处路边站有一个人,杨书记说那是秧望的韦秀用,这时另有一个人拦我们的车不准走,用命令的口气叫我把手机交给他检查,我拿李某贵的手机给他检查,没发现照片就归还我,后他们拿摄像机对着我们摄像才给我们走。

21、杨某江证言:2014年6月26日,我带镇干部李某贵、李某前往秧望伟干组处理事情,途经伟相地时,发现伟相地那片杉树被人砍,我就叫李某用手机照相,照完后准备上车走被30多岁的一男的发现,那人就到车子边问李某照什么,并叫李某拿手机给他检查,我对那人说:“她下去方便,不是去照相”,那人不听解释,李某就拿李某贵的手机给那人检查,手机上无照片就归还李某,后来用摄像机对着我们摄像。

22、岑某峰证言:2014年7月28日11时许,册亨县公安局易某某、蒲某某等四人来到秧坝派出所,称到秧望办理盗伐林木案,秧望公路因下雨塌方汽车进不去,派出所王某乙向我汇报,并叫帮忙借两辆摩托车给他们,我安排人找了两辆摩托车给他们,后我到县政府开会。16时许,我接到蒲某某电话称他们在秧望伟相地遭到秧望村民用石头打,五名民警有四人安全,易某某失去联系,我回到镇政府组织干部前往秧望村,得知以韦秀东为首的一帮村民在“伟相”地砍伐与伟坪争议的一片杉树,后杨某副局长就打电话与韦秀东联系,吴局长也和韦秀东通电话,我从吴局长手中接过电话与他们通话,韦秀东在电话提出要求将韦秀达交换易某某,韦秀东又将电话交给另一个人,我问他是谁,他说是韦秀用,我告诉他们在电话里讲不清楚,要求与他们面谈,韦秀用说只准我一个人去与他们谈判,我与镇干部黄贵名到达现场时韦秀东等人已逃离了,只剩下易某某一人,易某某全身多处受伤。

23、李某贵证言:2014年6月26日16时许,我和镇政府的杨某江、李某前往伟帮村伟干组处理纠纷,途经秧望村伟相地时,发现路两旁的部分杉树被砍。杨某江安排李某下车照相,后回到车上我们准备离开时,看见韦秀用站在距离我们十多米处的路边,韦秀莲拦在我们车前面不准走,叫李某交出刚拍照的手机,李某将我手机递给韦秀莲检查,没有发现照片就归还李某,后韦秀莲拿摄像机对我们三人摄像才离开。

24、杨某证言:由于秧望组部分人员涉嫌盗伐于某顺购买的林木,涉及人员多,册亨县公安局于2014年6月28日从刑侦、视侦、秧坝派出所抽调民警成立专案组,我担任组长。同年7月28日上午,办案民警易某某、蒲某某向我汇报侦办情况,已关押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丙收购有一起盗窃案的赃物,我安排易某某、蒲某某、黄某某、朱某某和派出所民警到秧望开展工作。15时许,我接到蒲某某电话称,他们在盗伐现场途中被人用石头袭击,5位民警不同程度被打伤并跑散,我立即联系他们,除易某某联系不上外,其余民警虽然有不同程度受伤,但已安全。后我立即向局长汇报,并赶赴现场。17时许,我接到易某某电话,他声音有点喘息,他说情况有点复杂,他是用韦秀东的手机打的,并说他们叫我跟你说,叫你们不要上来,就在一房三室,我听到旁边有人用布依语大声说话并有抢手机的声音,一个男人对我说,你们不准上来,就在那里等,我马上警告他,让他马上停止对公安民警的伤害,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这人说让我马上带韦秀达来和他们交换公安民警,否则后果自负。我又警告他,公安机关不会和犯罪分子讨价还价,你们只有立即停止犯罪行为才是唯一的出路,这时电话就断了。在我正准备组织民警解救易某某时,岑某峰书记问我要刚接的手机号码,几分钟后岑书记说是韦秀东手机,他刚和韦秀东联系,韦秀东他们同意他一人上山面谈,后来接到岑书记电话称已接到易某某了,韦秀东等人已四处逃窜。我问易某某哪受伤,他抬左手,我看见他左腋下有约七八公分长的锐器创伤还在流血,衣服被血液浸染,光着脚,裤子沾满泥污,面部和身上还有不少血肿。

六、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当庭播放韦秀追摄像案发现场的视频,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

七、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韦秀达供述:我们组有一片林地叫“伟相”地一直是我们组耕种,1988年我们组把500多亩地承包给本组韦仕坤、韦乾兵,1999年他们把种的树砍了,后我们组就把这片地收归集体,2000年我们就种杉树,2003年伟平组说是他们的。册亨县法院以册府发(2000)2号文件为依据,判给伟平组,我们不服一直找政府,要求政府重新确权,但一直没有作出处理决定,我们组一直上访。秧望一、二组村民推荐我为代表到有关部门针对“伟相”地土地纠纷的事找相关部门领导处理,我多次到县、州相关部门找,一直得不到处理,群众不相信我,后我们组的群众就去砍那片杉树了。他们在6月20几号就开始砍,7月初就没有砍了。因我到州政府交材料,领导叫我回来告诉群众不要去砍,乱砍是违法的,我回来给韦卜莲等人说,群众就没有去砍了。群众砍树期间,有一天中午,我骑摩托车到林子照相,照原来被火烧的那部分,将火烧木的情况拿给上级领导看,看到砍树的有韦秀东、韦秀用、韦国亮、韦继远、韦国某、韦秀谢、韦某恩、韦仕全、韦某毛、韦坤生、韦乜追、韦秀进、韦仕亭、韦乜完、韦乜行、韦乜霞、韦继醒的妻子、韦乜染、韦某田之妻、韦某春,他们是用油锯砍的。“伟相”地我家占一份,但我没有去砍,他们砍了也不分给我家,砍树的事与我无关。

2、韦秀东供述:我们组与伟坪组在“伟相”地的杉树林存在土地纠纷,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给伟坪组的韦某周,我们组不服。2003年,我和韦秀用提出给韦秀达处理这件事,经本组开会同意韦秀达去处理,每年韦秀达都去找相关部门都没有结果。2013年7、8月份,韦秀达说去找相关部门得用钱,他提出每一份交1000元,我们组按原来没有分家时一家分得一份,共14份,我和韦秀用去收钱,总的收得13000元交给韦秀达,韦秀达负责上访就不出钱,请王某丙跟韦秀达负责上访,但一直没有人来处理。2014年6月的一天晚上,韦秀达叫我和韦秀用去通知本组的人到韦某春家开会,韦秀达说:“为了伟相地这片杉树,他去上访,该找的部门他都找了,但没有哪个单位来处理,于某顺他们去砍那片杉树都可以,我们也可以去砍了”,大家也同意。我和韦秀用负责安排活路,韦国亮负责监工。外面的事情韦秀达说了算,山上砍树的事我和韦秀用、韦国亮说了算。会后第三天大家就带起工具到“伟相”地砍了一个多月(下雨天休息),共拉了四车原木去卖得2万多元,除支付生活费、汽油费后每份分得600元,韦秀达分得600元。同年7月28日,我和本组的人在“伟相”地砍树,韦某己打电话给我,说公安人员到寨子了,不知他们去“伟相”地不,后黄某宝又打电话给我,说公安人员来“伟相”地了,他们要来抓我们嘞,你在山上要小心点。我就与韦秀用商量,决定只有与公安人员打架,把他们打死,上级才来处理。后我与韦秀用就安排大家到丫口公路上捡石头放公路坎上两边,等公安人员来听我命令,我喊“打”就甩石头打,大家就一起到丫口的公路上捡石头,后我安排韦秀追站公路边负责摄像,韦秀谢到丫口下面的公路上砍树拦路,准备好后大家等了约半小时就有两个公安人员骑一辆摩托车先到丫口上,我喊“打”,大家就用石头朝那两个人打,那两人朝伟干方向跑,韦秀进、韦某毛、韦秀莲、韦继远、韦秀追、韦继旧、韦国亮、还有我等人去追那两人,追了一会我又回来,我知道后面还有公安人员,我往寨子方向沿公路追,到丫口下面公路上,看见有一辆摩托车倒在公路上,听见那些妇女往下追吵的声音,我就用随身携带的砍刀刀背砍那辆摩托车油箱一刀,后到丫口休息,大家都回来就到地棚休息。约十分钟,听到地棚上面有人喊找到一个人,我就拿砍刀跑上去,在地棚上面的草丛里看到一个公安人员,当时有韦国亮、韦卜引、韦秀追、韦秀用、韦继远等人在那里,后来大家也来了,我拿刀打那人几下,韦国亮、韦秀用、韦继远也跟着打那人,我就先上公路等他们,韦秀用喊大家把那个公安人员押到丫口上,后我们审问那个公安人员,问他老板来砍树他们不来处理,我们来砍树就来处理我们,在审问的过程中,我又拿石头打那个公安人员,韦秀莲、韦秀谢、韦国亮也打那个公安人员。后我们又押那个公安人员到火烧的杉树林里,叫他解释杉树被火烧死为什么不来处理,又押那人到我们地棚上面的公路上,后我接一个电话,听他说他是公安局长,我对他说:“你们先放韦秀达,我们才放这个公安民警,不然我们就把这个公安民警留在山上”。公安局的人来多了,大家害怕就各自跑躲。当天在丫口甩石头打公安人员的人有我、韦秀用、韦秀追、韦某毛、韦秀川、韦继远、韦继旧、韦秀谢、韦秀莲、韦国亮、韦秀加、韦秀力、韦氏内、韦国芬、黄某孔、韦卜引、黄某料、覃某珍、韦乜进、韦秀进等人,有的我记不起了。我和韦秀用、韦国亮平时都听韦秀达的话,韦秀达被抓后是我说了算。我们砍树过程中,韦秀达到过现场两次,第一次是高峰村冗院组认为“伟相”地是他们的,喊韦秀达到现场谈判,第二次是他去现场看我们砍树,他没有跟我讲什么。

3、韦国亮供述:我是来投案的。2014年7月28日上午,我们组的14户人家组织到“伟相”地砍杉树,14时许韦秀东接到一个电话,后对我们说等一会有公安的人要进入林地抓砍杉树的人,他们来抓我们就打他们。韦秀东就安排大家捡石头堆放在丫口的公路坎上,后韦秀东就安排其他人到堆放石头的树脚躲藏,我与黄登荣、韦国某、卜严、韦秀东五人在公路边躲藏,安排韦秀追负责照相,韦秀追说一个人不安全,韦秀东叫韦秀标跟着。16时许,一辆摩托车坐有两个男的来到伟相丫口处,韦秀东喊“打”,他先拿石头打,当时摩托车被打倒在公路上,后大家都拿石头打那两个警察,那两个警察往伟相方向跑,我们几个人在后面追,一边追一边用石头甩打,进入丫口那边又有摩托车进来,又有十多个人拿石头、砍刀跑过去打他们,我跟韦秀东、韦继远、韦秀用、韦秀谢、韦秀追、韦阿亭、韦某春、韦秀加、韦继旧、韦秀进往伟相方向追那两个警察,追了几百米没追上我们就回来到丫口处,追往下面寨子方向的人也回来到丫口上,韦秀东说休息好后大家一起去找往伟相跑的那个警察,我和韦秀东、韦继远、韦秀用、韦秀谢、韦秀追、韦秀莲、韦继旧顺着工棚上边找,在公路坎下沟边草丛里找到一个警察,我就喊其他路的人,我说:“这个警察在这里”,其他人就围过来了。这个警察对我们说:“他是册亨县公安局的,来办理韦继平盗窃案,扣押的项链都还在他手提包里,说回去准备走高峰,走错路才到这里来,叫我们不要乱来,打人会闹出大事的”。大家不听,韦秀东和韦秀用就先拿砍刀砍这个警察,在场的人都动手打这个警察。用柴刀打警察的有我和韦秀东、韦继远、韦秀用、韦秀谢、韦秀进、韦继旧、黄登荣,打一会就停了,韦秀东和韦秀用说拉这个警察去丫口处,到丫口后大家都围着这个警察,有的对他拳打脚踢,韦秀东和韦秀用用刀砍警察身上,韦秀东还拿一砣石头打警察,后韦秀东和韦秀用叫这个警察坐倒在地上的摩托车上,并叫这个警察打开他的手提包有什么东西,叫韦秀追照相,这个警察从包内拿有两条黄色项链和一棵警棍出来,一条项链掉在地上,他被打后就不知道他的包去哪里了。过后韦秀东接到一个电话,韦秀东说叫对方放韦秀达出来才放这个警察,还说岑书记要上来就一个人来,后大家在丫口处吃饭,饭后韦秀东说当官的人多到寨子,我害怕他们再打警察,就与韦秀进先带这个警察去另一边躲,韦秀东不准带去,后我与韦秀进跑到山上躲藏了。当天砍树的有我、韦秀东、韦秀用、韦继远、韦国某、韦秀谢、韦某春、黄某孔、韦氏内、韦秀标、韦秀追、韦秀莲、韦某毛、韦秀川、韦丫扁、韦国芬、黄登荣、覃某珍、韦某恩、侬茂兰、韦继旧、王某美、韦秀进、韦秀加、王某论、韦乜笑(韦秀东请代工)。我们共砍了一个多月,我参与砍十多天,拉了四车原木出去卖,我家和乜染家合占一份,我分得300元。砍树之前韦秀东和韦秀用说办好手续了,哪家不去就不分钱,大家才去砍的。韦秀东和韦秀用负责山上一切事务,韦秀追负责记天工和伙食,韦秀达在外面联系事务和出点子。我们先是用石头打,后来用刀乱砍,有的是拳打脚踢,看见那警察衣服、裤子都沾泥,两只手被打红肿,左腋下出点血,左腋下伤是韦秀东在沟边草笼砍伤的,在草笼处我用刀柄乱捅那警察胸口一下。我们抓到那个警察后控制他约三个小时,事后我们先在山上躲藏,第三天韦秀用的老表王某甲给我们送饭,有我、韦秀东、韦秀用、韦秀追、韦秀莲、韦秀谢、韦秀加等人,韦秀用给王某甲讲,我们是为了砍杉树打公安人员,现在被公安追捕跑出来躲藏。韦秀达没有被关之前说话最管用,是幕后指挥,他被关后是韦秀东和韦秀用说话最管用。

4、韦秀追供述:我是来投案的。2014年7月28日,我和本组的韦秀东、韦秀用等20多人到“伟相”地清理之前砍的木料,午饭时韦秀东接一个电话,后对大家说:“公安的要来,大家到伟相地丫口看一下”,我就顺手拿摄像机,要到丫口时韦秀东对我说:“公安的来你负责摄像”,我到丫口最高处看不见公安人员,我回到丫口处看见他们在丫口的公路两旁捡石头推放在公路坎上,过一会有几个女的说:“来了”,大家就到公路两边埋伏,我站在路上负责摄像,有两个公安民警骑一辆摩托车来了,我听到韦秀东喊“打”,大家边喊边甩石头打公安人员,公安人员把摩托车放在地上就跑了,大家就去追,有一人往下面的杉树林跑,大家往杉树林找,我和韦国亮、韦秀进、韦秀加在杉树林里找到一个公安人员,我说不要打,等把事情问清楚,我就问他来这里干什么,他说来办韦继平的事情,韦继平卖项链给王某丙,我们来找项链,准备从高峰回册亨走错路了,这时韦秀东等人来了,大家说:“打”,大家就打公安人员了,有的用手打,有的用砍刀砍,后就叫公安人员到“伟相”地丫口的公路上,公安人员坐在摩托车上,我问他来这里干什么,他说来办韦继平的事情,我又问他“伟相”地被火烧的林木已烂了怎么处理,他说这事他处理不了。韦秀东指路边的公文包和警棍,叫他打开包,他从公文包里把项链拿出来向大家解释,说来办韦继平的事,把项链和公文包丢在路边,后大家叫他去看那片被火烧的杉树林。我们控制公安人员约四个小时。韦秀东和岑某峰书记通电话,那公安人员也和岑书记通电话,公安人员说来几个人就行了。过了三四分钟有几个女人说公安的来了很多人到寨子,大家就跑了。7月31日,我和韦秀莲、韦秀用、韦秀谢到王某甲家吃饭,饭后到王某甲家对面山上躲藏。下午三人又回到王某甲家吃饭,饭前韦秀东、韦国亮、韦秀加、韦秀谢也来到王某甲家,我们七个人在王某甲家吃饭后就往秧坝方向走,回到家我母亲和我妻子叫我来投案,我就来投案了。打公安的人有我、韦秀东、韦秀谢、韦国亮、韦秀莲、韦秀进、韦秀用、韦秀加、韦继远、韦继旧、黄登荣、韦某毛、韦秀川、韦氏内、韦国芬、黄某孔、王某美、覃某珍、韦某春、韦秀力、韦乜某等人。我们共拉了四车木料出去卖,我和韦秀莲占一份,我分得300元。我负责摄像摄到他们伏击民警、抓获民警、带民警到路上问、带民警去火烧林的过程,还对民警的手提包和手提包内的警棍照相。我负责记帐和哪家欠多少天工,韦秀进负责买菜。韦秀达没有被抓之前是他说了算,因他负责在外面打官司,找上级领导。被抓后是韦秀东说了算。押警察到丫口的人有我、韦秀东、韦秀用、黄登荣、韦继远、韦国亮、侬茂兰、韦氏内、韦国芬、韦秀谢、韦秀加、韦秀川、韦秀进、韦秀莲、黄乜笑、韦某春、韦某毛、还有一个女的在后面,我没有注意是谁。我们找到公安人员后,我问话的过程中,韦秀东、韦秀用、韦继远等人也在,我听到人多喊打,那些人就对公安人员拳打脚踢,有的用砍刀打,控制警察的人有韦国亮、韦继远、韦秀进、韦继旧、韦秀谢、韦秀加、韦秀东、韦秀用、黄登荣,有的我记不得了。

5、韦继远供述:我是来投案的。袭击警察那天,韦秀东、韦秀用扬言如果哪个把打警察的事说出去,不光是他人要遭秧,连家人也要遭秧,我怕他们报复,所以以前我隐瞒事实真相。2014年7月28日上午,我们抬柴油机和圆盘锯到杉树林安装,我叔打电话给我到秧坝办理危房改造手续,后又回到山上跟大家剃树丫。午饭后韦秀东接到寨子的人打来电话,后对大家说:“公安的到寨子了,可能要到我们这里,今天不干活了,不管是哪个来,来一个打一个”,韦秀东就喊大家到丫口上捡石头堆放在路的两边,安排韦秀追摄像,后他叫大家躲在路的两边,并对大家说:“慢点公安的来,我喊打,你们就打,我喊停就停”,约半小时有一辆摩托车来,韦秀东就喊“打”, 大家甩石头打,那两个人说他们是公安的,我还没有来得及甩石头,那两个公安人员丢摩托车往伟干方向跑,我和韦某毛、韦秀进、韦秀加、韦秀东、韦国亮、韦继旧、韦秀莲等人追了500、600米没有追上就回丫口处,后我到工棚吃饭,听到韦秀进说找到一个人,我跟韦秀东去到工棚上面约30米处的草丛中看见被他们抓的那人,韦秀东喊打,我在旁边看见韦秀东、韦秀莲等人动手打那个公安人员,韦秀东、韦秀莲又用砍刀打。后韦秀东喊把公安人员带到丫口处,韦秀东、韦秀用叫那公安人员拿警棍给韦秀追摄像,那警察说他是来办王某丙和韦继平案件的,警察打开包里的盒子给我们看,我看见一条项链,韦秀追在摄像问话,说那警察不老实,韦秀东、韦国亮、韦秀莲、韦秀用等人用砍刀把打警察,有的用脚踢,后我和韦秀东、韦秀用、韦秀莲、韦国亮、韦秀加、韦某毛、韦秀追、韦秀进、韦秀谢、韦继旧带那警察到火烧杉树的地方摄像,又带回到路上,韦秀东接到电话,在电话里跟对方说,把韦秀达放出来才放公安人员。韦秀东、韦秀用安排韦国亮、韦秀进带那警察往伟干方向躲,刚走得十多分钟,韦秀东又叫带回来,韦秀东说公安的马上来,大家都跑散了。袭击公安的头目是韦秀东、韦秀用、韦国亮,盗伐林木是韦秀达组织,我参与砍了十多天,韦秀达基本在山上,他一天去一两个小时指挥如何砍就走了,拉四车木料出去卖是韦秀达在现场指挥上车,我家分得600元。韦秀达被抓后是韦秀东组织,韦国亮、韦秀用协助。我们控制那警察三个多小时,控制警察的人有我和韦秀东、韦秀用、韦秀莲、韦国亮、韦秀加、韦某毛、韦秀追、韦秀进、韦秀谢、韦继旧、韦某春、黄登荣。

6、韦秀谢供述:我是来投案的。2014年7月28日,我们在“坡挡”(地名)处砍杉树,韦某戊打电话给我,说有公安的人来,叫我不要砍树了,我就告诉韦秀东等人,韦秀东说:“走,我们去看一下”,他们就往公路上面走,我到公路时看见大家在捡石头放路坎上,有人说看是什么人来,如果是来抓我们的就用石头打,我看见大家捡石头我也跟着捡,后韦秀东叫我砍三棵杉树拦路,有四个人骑摩托车到山上,我听到有人喊“打”,韦秀东他们在上面甩石头打,那些人就跑了,我们往高峰方向追那三个人,没追到返回在路上捡到一把砍刀,我用砍刀砍倒在路边的两部摩托车几刀,在我到之前摩托车已被前面追的人砍烂了,后其他人去追那警察,我就把油锯拿到工棚,听到其他人说在上面抓到一个警察,我就去看见韦秀追用相机摄像,我就打警察一拳,后把警察带到丫口上问并摄像,我们控制那警察大约三四个小时,后看到警察来的人多了,我们就往山上跑,后我到王某甲家躲藏。当天打公安的人有韦秀追、韦某毛、韦秀亭、韦秀川,韦秀东、韦国亮、韦秀进、黄登荣、韦继旧、韦秀用、韦某田的妻子、韦某春、韦某恩、还有些妇女我不知道名字。砍树的人有我、韦秀用、韦秀追、韦秀亭、韦秀东、韦某春、黄某孔、韦国亮、韦国芬、岑某芬、韦氏内、韦继旧、韦秀进、韦秀川、韦某毛、韦某恩、侬茂兰。韦秀达负责跑外面打官司,不参与砍树,但他一人占一份。砍树主要是听韦秀东安排,他在寨子有威信,大家都听他,不听又怕以后被他打击。砍树的前四五天我们在韦某春家开会,有韦秀达、韦秀东、侬茂兰、韦丫扁、韦秀莲、韦乾生、王某美、韦秀力、韦秀追、韦丫云、黄丫钻等人,韦秀达说这次我们去砍树有证据了,大家不要担心,我去贵阳上访得到的结果是“伟相”地属于我们的,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我们的分工是韦秀达负责在外边跑路,他一个人顶两个工,其他家每天出两个工,会上人多说哪家不出工就不分给土地和砍树卖得的钱,韦秀进负责采买,韦秀追负责记帐。

7、韦秀莲供述:2014年7月28日上午,我和村里的人到“伟相”地砍树,午饭时韦秀东接到本村的人打来电话,说公安的人已到寨子了,准备到“伟相”地看,韦秀东对我们说:“大家到丫口捡石头等,公安机关上来就用石头打他们”。我们就到丫口捡石头堆放在公路上面的一块平地,韦秀东叫大家埋伏在公路坎上,叫韦秀追负责摄像,他站在丫口上,后听到从丫口传来摩托车声音,韦秀东说公安的来了,第一辆摩托车到丫口时,韦秀东喊大家拿石头砸,摩托车被砸倒地后,两个公安人员往丫口上跑,后面来的两部摩托车也被砸翻在地上,车上三个人往回跑,我们一帮人追往丫口跑的那两个公安人员,另一帮追往回跑的三个公安人员,追一段距离没追上就回到丫口上。后听到有人在山沟处喊抓到一个公安人员了,我就去看,见韦秀东拿石头砸那个公安人员,韦秀东他们就把那公安人员拉到丫口上坐在被砸翻的那辆摩托车上,韦秀东又用石头砸那个公安人员,还有几个人也砸公安人员,因人多围着我没看清楚是谁。后韦秀东带公安人员到被火烧的那片杉树地,让他指着那片杉树地照相,看到公安的人来多了我们就往山下跑。砍树是韦秀东、韦秀用、韦国亮主持,韦秀达负责外部联系和打官司。

8、韦继旧供述:我是来投案的。2014年6月25日左右,我在深圳接到我嫂韦氏内电话,说大家都去“伟相”地砍树,每户每天必须出两个劳动力,叫我回来砍树。我回到家后于6月29日开始到“伟相”地和大家一起砍树。下雨天停工,共砍了十多天。同年7月28日上午,我们在山上砍树,午饭后韦秀东接到一个电话,后对大家说:“警察要来抓他,如果来大家就打,谁不去就不分那片地给谁”,他就叫大家到丫口公路两边的草丛中捡石头放好,韦秀谢砍树拦路。约半小时,有两个人骑一辆摩托车来,韦秀东喊“打”,他先甩石头打,大家就甩石头打警察,警察往伟干方向跑,有的往伟坪方向跑,我和韦国亮、韦秀进等人追往伟干方向跑的那警察,追到工棚上面的公路上没追到就回来了。我回到“伟相”地丫口处看到韦国亮、韦秀用、韦秀追、韦秀加、韦秀莲、韦秀东、韦秀谢、韦继远等人控制一个警察,韦秀东他们用砍刀打那个警察,叫那个警察去丫口的公路上。韦秀莲提一个黑色手提包,我走到韦秀莲身后,韦秀莲把手提包递给我,我一个人提公文包走后面,我到丫口时看到那个警察坐在摩托车上,韦秀东、韦秀用、韦秀莲、韦国亮、韦继远拿着砍刀包围那警察,韦秀追摄像,人多叫我把手提包放在摩托车旁边,韦秀追边摄像边问那个警察来这里干什么,警察说走错路了,听到韦秀东接电话,后韦秀东对大家说,警察来多了,我就到工棚把摩托车骑到伟相寨子上面收藏,又回来看见韦秀追、韦国亮、韦秀谢、韦秀川、韦某毛、黄登荣围着那警察,后我们带那个警察到工棚上面的公路上,大家吃饭,饭后韦秀东说警察到我们寨子了,我就往伟干方向跑。砍树是听韦秀东和韦秀用指挥,打警察是韦秀东指挥。

9、韦秀进供述:我是来投案的。2014年6月下旬,我在广东打工接到我母亲王某美的电话,说“伟相”地的杉树现在要砍了,一家要出两个工,问我要参与不,25日我回到家,26日和大家到山上砍树。2014年7月28日上午,我们到“伟相”地砍树,14时许韦秀东接一个电话后对我们说:“有公安人员要进山林,叫我们到公路边捡石头等,来人就打”。大家就到公路边捡石头堆放在公路坎上,后韦秀东就安排所有人先躲藏在草笼里,安排韦秀追拿照像机站在公路的杉树脚照相。约5分钟有一辆摩托车到丫口上,韦秀东喊“打”,韦秀东先打一砣石头,打中摩托车上的人,摩托车被打倒在公路上,大家就跑去追那两个人,这时又有两辆摩托车上来还没有到丫口上,有一伙人拿石头甩打他们,他们往下跑,人多去追没追到就回丫口上休息。约20分钟,不知道是谁提出来要去找往伟相方向的那两个人,我们就分头找,我和韦秀追,韦国亮、还有一人在沟里的树林草笼里找到一个警察,他自称是公安局的人,来办理韦继平盗窃项链卖给王某丙的案件,扣押的项链在包里,他还从手提包里拿两个长方形的纸盒给我们看,他说准备往高峰方向走错路走到这里,约5分钟大家都来了,我害怕就先上到小路上,听到打人的声音,我知道这警察被我们的人打了,后把警察带到丫口摩托车倒地的公路上,韦秀追叫那警察坐在摩托车上照相,那个警察对我们说:“他是县公安局的,来办韦继平盗窃项链卖给王某丙的案件,扣押的项链在包里,他说准备往高峰方向走错路走到这里,那警察打开手提包给我们看,两个长方形的纸盒,有一纸盒里面有一条铂金项链和一条珍珠项链,另一盒是空的。后所有男生就押警察往伟相方向,我、韦秀莲和几个妇女在后面。饭后我们回到丫口上,他们也押那警察到丫口上,听到韦秀东在电话上不知道是跟谁谈判,后韦秀东说岑某峰书记要上来,我们有12人往伟干方向走,知道公安人员来多了就一直躲藏在山上。控制那警察约四个小时左右。当天打警察的人有我、韦秀东、韦秀用、韦继远、韦国某、韦秀谢、韦国亮、韦某春、黄某孔、韦氏内、韦秀标、韦秀追、韦秀莲、韦某毛、韦秀川、韦丫扁、韦国芬、黄登荣、覃某珍、韦某恩、侬茂兰、韦继旧、王某美、韦乜笑(韦秀东请的代工)、韦乜论(韦秀标请的代工)。韦秀达没有参加砍树,他负责联系外面和处理对外事务,他占一份。在山上砍树是韦秀东、韦秀用、韦国亮组织,韦秀东说话最管用。我们砍树时韦秀达到过山上,装原木拉出去韦秀达也来过,有一次是到山上给大家讲他已到上面找政府了,政府很重视,叫我们先停工。抓得那警察后大家用砍刀背和石头打警察,打得最凶的是韦秀东和韦秀用,我是在摩托车倒的地方用刀把打警察一棒,韦继远是用刀背打警察。

10、黄登荣供述:我是来投案的。2014年7月28日上午,我和本组的人到“伟相”地砍树,午饭后韦国亮、韦秀东说:“今天政府的要来抓我们,大家跟他们拼命”,我们就捡石头和拿砍刀在路边等,一会有三辆摩托车从丫口方向来了,我们就用石头打,先到丫口上的一辆摩托车上的人往伟相方向跑,另两辆摩托车的人往回跑,我们一帮人往伟相方向追,我追往回跑的人,追了一会没追上我们又回来追往伟相方向跑的那两个人。后听到大家喊抓得一个警察了,我和韦秀东、韦继远、韦秀追等人到公路下边的沟边,韦秀力、韦秀加、韦秀用、韦国亮、韦秀谢、韦秀川等人在那里,韦秀东用砍刀背打警察的背上一下,我用石头打警察右大腿一下,后带那警察到丫口上,韦秀东叫警察站在摩托车边给韦秀追照相,韦秀东、韦秀用、韦秀追审问警察,韦秀东用砍刀砍警察身上,后大家就把警察带到工棚上面的公路上,饭后听说公安局的人多来,大家就跑了。袭警人员有我、韦秀东、韦秀用、韦国亮、韦秀追、韦秀莲、韦继远、韦国某、韦秀谢、韦某春、黄某孔、韦氏内、韦国芬、韦乜笑、王某论、侬茂兰、韦乜某、王某美、岑某芬、覃某珍、韦某毛、韦秀川、韦仕川等人。控制警察约三个小时。这次砍树组织人是韦秀东、韦秀用、韦国亮,韦秀达负责打官司,这十几年组里一家筹1000元,总的13000元给韦秀达打官司,我家的钱是儿媳妇覃某珍给的。砍树之前的一天晚上,韦秀达、韦秀东、韦秀用、韦国亮组织大家在韦某春家开会,我妻子参加会回来告诉我,说明天到“伟相”地山上搭棚子砍树,一家拿100元钱和10斤米。砍树的人有我、韦秀东、韦氏内、韦继旧、韦秀用、韦秀谢、韦继远、韦国亮、韦国芬、韦某春、黄某孔、韦秀力、韦秀追、韦某毛、韦秀川、韦秀扁、覃某珍、韦某恩、侬茂兰、王某美、韦乜论、韦秀进、韦乜笑(负责煮饭)。在山上砍树是韦秀东说了算。袭击警察是韦秀东、韦秀用、韦国亮组织策划。

11、韦秀川供述:我是来投案的。2014年6月30日我从深圳回来,第二天就到“伟相”地砍树,同年7月28日,我和韦秀东、韦秀用、韦国亮等20多人在伟相地丫口捡石头放在公路边埋伏,等公安民警来我们就丢石头打,把他们打走,过一会三个公安民警骑摩托车来到我们埋伏的地方,有两个人骑摩托车,有一人走路在后面,不知道谁喊打,大家就甩石头砸警察,我甩了两砣没有打中,他们丢摩托车跑了,两个往伟干方向跑,穿警服的那个往回跑,我和韦某毛、韦秀莲、韦秀进、韦继远、韦国亮等人往伟干方向追那两个警察,追了200米左右没追上就回来丫口,后听见有人喊抓得一个,我们几个回到公路边时,那警察已被带到公路上了,有韦秀东、黄登荣、韦秀用、韦国亮等七、八个人围着那个警察,约两分钟韦秀东他们几个把那警察带到丫口停摩托车的地方,韦秀追摄像,我因袭击警察害怕就和韦秀加、韦秀力跑到伟相丫口上面的山上躲藏。当天控制那个警察两个小时左右。袭击警察当天砍树的人都在,当天砍树的人有我、韦秀东、韦秀用、韦继远、韦国某、韦秀谢、韦国亮、韦某春、黄某孔、韦氏内、韦秀标、韦秀追、韦秀莲、韦某毛、韦国芬、黄登荣、覃某珍、韦某恩、侬茂兰、韦继旧、韦乜笑、韦乜论。

12、韦秀力供述:我是来投案的。2014年6月的一天晚上,韦秀东叫我到韦某春家开会,韦秀达在会上说关于那片杉树纠纷的事情,上面正在解决,过几天上面就来勾图、下指标,后韦秀东说先砍一点,边砍边办指标,大家先筹100元钱作费用,当晚就有部分人交钱给韦秀东。一星期之后韦秀东到我家说:“明天我们到山上打地棚准备砍树”,砍树的事是韦秀东组织,韦秀用说话也管用,韦国亮除了干活还负责记出工情况,韦秀达上山过两次,他不和大家讲什么,讲也是和韦秀东和韦秀用讲。韦秀达负责跑外面的事情,他就不用去砍树也占一份。2014年7月28日,我听到韦秀东说公安的上山来了,韦秀东、韦秀用、韦国亮叫大家捡石头,公安的上来解决得清楚就解决,解决不清楚就打,给上面来解决快点,大家就听韦秀东的,捡石头后我和韦国亮、韦秀东等人在林子里,后韦秀东安排我去保护摄像机,我就跑到韦秀追旁边。约几分钟有两个人骑摩托车到丫口处,韦秀东喊“打”,他就甩石头打,大家都甩石头朝摩托车那里砸,我手上有石头但没有甩去砸,骑摩托车的那两个人往伟干方向跑,我和韦秀川、韦某毛往伟干方向追约50米没追上就回来丫口上,后听说有三个往伟坪方向跑,我又往伟平方向追,追到摩托车那里不见人就回到丫口处,大家说去找往伟干方向跑的那两个人,我和韦某毛、韦秀川往棚子那里找,途中听到有人喊找到一个人了,我上到丫口处看见被抓的那人身上有泥巴,韦秀追在摄像,我听到他们说是公安局的,我害怕就不敢在那里了。我看见韦秀加、韦秀川往伟坪方向的山上走,我问他们在干什么,他们说放哨,我就和他们在那里放哨,后听到警察要来了,我和韦某毛、韦继旧往伟干方向山上躲藏。

13、韦秀加供述:我是来投案的。2014年7月28日上午,我替我父亲韦某恩去“伟相”地砍树,也就是第一次去砍树。13时许,韦秀东对我们说:“警察要来山上抓我们”,一些女的说警察来我们就回家,韦秀东说警察来我们就打,韦秀用说:“是我们的土地有纠纷,警察来就打,把事情闹大,给上面当官的晓得”,韦秀东就叫大家去“伟相”地丫口捡石头,说等警察来就打,韦秀用也叫大家快点捡石头,捡得慢的还被韦秀东吼,韦秀东还叫韦秀进拿油锯去砍树拦路。后韦秀进和一些女的说如果警察不是来抓我们的呢,韦秀进、韦秀追和一些女的又把那棵树抬开,这时韦秀东接到一个电话后说警察就是来抓我们的,树就是要抬去拦路,韦秀东、韦秀进、韦秀追又把树抬去拦在路上。后韦秀东和韦秀用到丫口山堡放哨,韦秀东还叫韦秀追负责在丫口摄像,韦秀东说警察来了快躲藏,等警察来他叫我们打我们才打,有三辆摩托车上来,先上来一辆坐有两个警察,刚到丫口拦路的地方,韦秀东喊“打”,韦秀东就朝警察甩石头,大家也跟着甩石头,我也不知道打中没有,在最前面的那两个警察放倒摩托车往伟干方向跑,我和韦国亮、韦秀进、韦秀追、韦继旧、韦继远、韦某毛、韦秀力等人就去追了约200米没追上就回来,后韦秀东和韦秀用叫我们看脚印找人,我们又看脚印往之前两个警察跑的方向找,找到工棚背后山上有一警察站起来,说他是公安局的,韦秀追问那警察是谁叫你们来的,那警察说是吴局长安排的,韦秀追、韦国亮大声喊:“在这点”,韦秀东、韦继旧、韦秀用、黄登荣、韦继远、韦秀莲、韦秀谢就来了,韦秀东用砍刀背打警察,边打边说你们这些当官的糊弄我们农民,韦继远、韦秀用用刀背乱打警察身上,后韦秀东说把警察带到丫口问话,我走在后面看见韦继旧用砍刀把穿那警察的包扛在肩上,要到公路岔路口韦继旧走在最后面,韦秀追在摄像,韦秀东、韦秀用问警察谁派来的,来做什么,警察说来办韦继平的案件,走错路才来到这里。韦秀东叫把包拿过来,但没看见韦继旧,韦秀东叫我去找韦继旧拿包,我往工棚方向走了约30米看见韦继旧,我说韦秀东叫拿包上去,他说包有点重叫我帮拿,我一直没有打开包,到丫口公路上我把包放在警察身边,韦秀东叫我把包递给警察,韦秀东还在问那警察来干什么,警察说来办韦继平案件,走错路走到这里,韦秀东说警察不老实,韦秀东用石头打警察右手臂,又用刀背打警察背上,韦秀用、韦继远、韦秀谢也用刀背打警察背上,后韦秀东叫我和韦秀力、韦秀川到伟相丫口放哨了一个多小时回到丫口就不见那个警察和韦秀东他们了,我就往伟干方向的工棚走,在工棚上面遇到韦秀东他们带那警察从火烧林的地方过来,韦秀东叫那警察坐在那里,韦秀东接电话后说警察已来山上了,你们想跑哪里就跑哪里,如果被抓到就说没有人组织,是自己来的,大家就往伟干方向跑了。砍树是韦秀东组织的,在山上砍树是韦秀东、韦秀用说了算。

14、侬茂兰供述:我是来投案的。2014年7月28日上午,我到“伟相”地砍杉树,午饭后我看到大家往公路上走,我也跟着去,到丫口大家捡石头,我们把石头推放在路坎上和丫口两边草丛中,后大家分散坐在路边和草丛里。韦秀东、韦秀用说有当官的要来,等他们来就用石头打。后公安人员来我参与甩石头打他们。我跟着追往伟坪方向跑的那民警,边追边捡石头打,追到丫口就没有追了。在丫口捡石头的人有我、韦秀力、韦乜伦、韦继远、韦国某、韦秀用、韦秀谢、黄某料、韦某春、黄某孔、韦氏内、韦国亮、韦继旧、韦国芬、韦秀川、韦某恩、韦秀加、韦某毛、黄登荣、覃某珍、韦秀东、韦秀追、韦秀莲。“伟相”地的树子总分成14份,我们按14份名额去砍,单独一份的农户有我家、韦某毛、王某美、黄登荣、韦继远、韦秀东、韦秀达、韦秀力。两兄弟共一份的农户有韦秀用、韦秀谢;黄某孔、韦某春;岑某芬、韦秀川;韦氏内、韦继旧;韦国芬、韦国亮;韦秀追、韦秀莲。期间拉木料出去卖两次,我家分得600元。

15、韦国芬供述:2014年6月份的一天,组里的人组织上山砍杉树,我在册亨带孩子读书,是我老太韦丫金托她女儿带话叫我回家,那段时间她经常病,我以为病重了,回到家后她告诉我,说组里今天都上山砍树了,叫我第二天也去参与把以前我们家种的杉树砍了。第二天我就到山上砍树,大约砍了三个星期,韦秀追负责记帐,韦秀东负责记天工,韦秀用负责保管卖木料得的钱。韦秀达不参加砍树,但他算一份。2014年7月28日上午,韦秀追喊我们上山砍树,我们有14户,占一份的每户去两人,我家和韦国亮家占一份。14时许,我们准备上山砍树,途中我回来拿水回到丫口的公路时,看到大家在路边捡石头,我也一起捡石头,之前他们说有工作人员进山就把他们打了,把事情闹大才引起省里面重视。有一辆摩托车坐两个人到丫口上,人多拿石头打摩托车上的那两个人,摩托车倒在公路上,那两个人往伟平方向跑,我们几个人跑去追,又听到丫口下边有摩托车声音,有一部分人拿石头跑过来打他们,我拿一把砍刀跑到丫口时其他人已拿石头打他们了,有三个人往下面跑,有的拿石头打摩托车,有的拿刀砍摩托车,后继续追前面的那三个人,追了200米左右没追上就回来丫口上休息。后来大家又往伟平方向找,20分钟左右他们说找到一个人了,我们又回到丫口处,看见他们抓得一个男的坐在地上的摩托车边,看样子是刚被我们的人打过,那男的正在翻他手提包里面的东西拿出来给大家看,里面有两个长方形纸盒,一个盒子装有两条黄金项链,另一个盒子我没注意看。后这男的自己拿装进手提包里,人多跟他说汉话,说什么我不知道,天快要黑了,我和黄某孔、韦氏内、侬茂兰先回家,走到寨子边看到政府有很多人到寨子,我跑到山上躲藏。当天砍树的人有我、韦国亮、黄某孔、韦氏内、侬茂兰、丫应、韦阿毛、丫辉、韦秀川、韦继旧、韦秀东、韦秀用、韦秀谢、韦秀追、韦秀力、黄登荣、韦秀进、韦某春、覃某珍。

16、韦氏内供述:我丈夫有三弟兄,韦继和、韦继旧。2014年农历5月26日,韦继旧到我家说:“明天大家要去“伟相”地砍树,每家要去两个人,我也没有成家,你去帮我忙,砍树得多少钱,我按天工付给你,我去了四天后有事情,我就叫韦继和之妻去帮韦继旧砍,她去几天后也说事情多也不去,后我又继续帮韦继旧砍几天。卖杉树得的钱我帮韦继旧领得600元。2014年7月28日上午,我们又到“伟相”地砍树,参加人员有我、韦秀力、韦丫成、韦秀追、韦秀莲、韦继远、韦国某、韦秀东、韦细笑、韦秀加、侬茂兰、韦秀进、韦丫引、覃某珍、黄登荣、韦卜扁、韦丫扁、韦继旧、韦秀用、韦秀谢、韦某春、黄某孔、韦秀川、韦国亮、韦乜然。午饭后那帮男的在丫口对我们说,“你们快点来捡石头,我们到丫口路上捡石头放公路两边的树林里,后有一部摩托车先到丫口公路上,我听到有人喊打,大家就丢石头打那两个人,那两个人就往伟干方向跑,我只甩一砣石头没打中,韦秀东、韦秀力、韦秀追、黄登荣等大部分人就去追那两个人。我们又发现后面还有两部摩托车,我和韦秀用、韦秀谢、韦丫成、覃某珍等人就去追骑摩托的那三个人,我们边追边捡石头打,那三人丢摩托车往回跑,追到三岔路就回来,两边去追的人都回到丫口休息。一会他们男的又去找先跑的两个人,约20分钟,我们几个妇女就去工棚,走到半路听到人多闹,我们走过去看,看见他们围一个民警走上来,那民警身上到处是泥巴,我们就跟着他们到丫口公路上,那几个男的叫那民警拿他包里的警棍给他照相,之后他们又带那个民警去被火烧的杉树林里,我们几个妇女就下去工棚了。当天那警察被我们的人控制约三个小时左右。

17、韦某毛供述:我是来投案的。我在浙江打工,我母亲打电话叫我回来,2014年6月28日回到家,他们已开始砍了,有26人去砍,我外出打工十多年,只认得韦秀东、韦国亮、韦秀用、韦秀达,韦秀达没有参加砍树,他负责跑外面和帮我们整理材料。同年7月28日,我和韦秀东、韦秀用等二十多人在“伟相”地丫口埋伏,捡了很多石头堆放在公路的两旁草丛里。过了一会我看见两个人骑一辆摩托车,有一个穿警服的人走路,他们到我们埋伏的地点时,人多说打,大家就甩石头砸民警,我害怕就趴在草丛中,民警跑了,人多去追,我也跟着去追,没有追到就回来到丫口上看见他们抓了一个警察,又带那警察到去年被火烧的那片林子里看。听到警察来了,我就跑到山上躲藏,那警察被控制三个小时左右。砍树子卖我家分得600元。

18、韦某春供述:我是来投案的。2014年6月的一天晚上,韦秀东、韦秀用通知大家到我家开会,有韦秀达、韦秀东、韦秀用、王某丙、韦国亮、韦国芬、韦氏内、韦丫认(韦秀川之母)、侬茂兰、韦丫应(韦秀进之母)、韦乜某、岑某芬、韦秀力、韦秀莲、韦继远、韦秀谢、黄某孔、黄乜柔(黄登荣之妻)等人,商量到“伟相”地砍树的事。韦秀达是大家选到外面找政府、打官司,不用投劳力,韦秀达说他负责在外面跑找政府、打官司,具体砍树由韦秀东、韦秀用、韦国亮负责。韦秀东管帐,韦秀用安排大家砍树,韦国亮监督大家做活。韦秀东、韦秀用说每户出资50元钱买胶布搭建工棚,每家出5斤大米,会议结束我拿50元钱交给韦秀东。第二天我带5斤大米交给韦乜笑(负责煮饭)。到“伟相”地砍树是韦秀达、韦秀东、韦秀用先提出来。2014年7月28日上午,我们在“伟相”地砍树,午饭后韦秀东对我们说:“有公安到寨子了,估计一会要来抓我们,大家去丫口捡石头等他们,一会谁上来就用石头砸谁”,大家就到丫口捡石头了。捡完石头后大家就在丫口的杉树林里埋伏。有两个民警骑一部摩托车先到我们埋伏的地方,后听到韦秀追大声说:“当官的人来了”,韦秀东就大声讲一句:“打”,大家就拿石头扔向骑摩托车的民警,摩托车倒在地上,那两个警察往伟干方向跑,韦秀东等人用石头打砸摩托车。他们又拿刀追没追上,休息一会韦秀东又喊大家再去找,后来他们找得一个人带到“伟相”地我们砍树的地方,韦秀追在旁边照相。17时许,大家带那警察去看原来火烧的杉树,我怕出事就没有去,我一个人朝伟弄方向走,在伟弄躲藏了三天。组织袭警是韦秀东、韦秀用、韦国亮,我得捡石头,没有参与打和追民警。当天参与袭警的人有韦秀力、韦秀东、韦秀追、韦继远、韦秀用、韦秀谢、韦秀莲、韦国亮、韦秀川、韦某毛、韦秀进、韦氏内、韦国芬、黄某孔、黄登荣、覃某珍、韦某恩、韦国某、韦乜某、韦继旧、侬茂兰、韦秀加、韦丫影等人。我们总的砍了十多天,我在“伟相”地看见过韦秀达几次。拉木料出去卖过两次,我们一家分得600元,钱是韦秀东拿给的,我家是两弟兄,一家得300元。

19、黄某孔供述:2014年7月28日中午,我们在工棚吃饭听到韦秀追说公安的来了,又有人说韦秀达为我们在外面跑已被关,现在公安的上来估计又要抓我们,大家到上面丫口捡石头,等公安的来用石头打他们,大家都到丫口捡石头堆放在公路坎上,后躲在公路坎上的草丛里,韦秀追拿摄像机站在丫口路边,这时有警察的摩托车上来,人多就甩石头打警察,有两个警察往伟相方向跑,有三个往高峰方向跑,我和人多追打往高峰跑的那三人,没追上就回来追往伟相方向跑的那两个警察,边追边捡石头打。后听到人多喊追到一个警察了,我也去看,这时有人说肚子饿了哪个去煮饭,我就去工棚煮饭,我把饭煮好后上来看见人多带着那警察一起从火烧杉树林方向过来,看见那警察受伤,我害怕就跑到山上躲藏,31日到寨子韦坤秀家睡,第二天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7月28日参与的人有我、王某美、韦秀进、黄登荣、覃某珍、韦继远、韦国某、侬茂兰、韦秀加、韦秀东、黄某料、韦秀力、韦秀认、韦某毛、韦丫扁、韦秀用、韦秀谢、韦某春、岑某芬、韦秀川、韦氏内、韦继旧、韦国芬、韦国亮、韦秀追、韦秀莲。那天全部去的人都参与捡石头,具体有哪些人参与甩石头打公安我就没有看见。在山上砍树是韦秀东和韦秀用说了算。

20、覃某珍供述:我是来投案的。2014年7月28日中午,韦秀东接到一个电话,后对我们说:“有公安人员要上山来抓我们,我们先上丫口上捡石头等他们,他们来就打”,大家就到丫口公路上,后韦秀东、韦秀用、韦国亮喊大家捡石头堆在路坎上的树脚,约半小时韦秀东安排所有女生到丫口这边看有人骑摩托车上来就给他们说,约十分钟就看见有三辆摩车来了,我们就给他们说摩托车来了,韦秀东、韦秀用叫大家上路坎上躲藏,韦秀东、韦秀用、韦国亮等人站在路边等,韦秀追站路边树林里摄像。第一辆摩托车来到丫口时,韦秀东喊“打”,他先朝骑摩托车的那两个人打一砣,摩托车倒在地上,大家就拿石头朝这两个人打,不知道打中没有,那两个人往伟相方向跑,韦秀东他们好几个人去追那两个人,我们妇女和几个男的拿砍刀和石头跑到丫口这边丢石头打后面上来的那两部摩托车,那两部摩托车的人把车丢在路上往下跑,我们追了约200米没追上就回来丫口上,韦秀东他们没追上也回来到丫口上。约10多分钟韦秀东又喊他们男生继续找往伟相方向跑的那两个公安人员,约30分钟韦秀东带一个公安人员来到丫口上,那公安人员被他们打伤,韦秀东、韦秀用用砍刀背打公安各一下,韦秀东还捡石头打公安人员背上,后叫他坐倒在地上的摩托车上,叫他打开手提包,韦秀追照相,后又带那公安人员去伟相看已被火烧的杉木,我们妇女在丫口上等,约一小时带公安人员回到丫口上,韦秀东说岑书记要上来丫口上,寨子也来了好多警察,我们害怕就往伟相方向跑了。当天控制警察约三个多小时。打公安民警的人有我、韦秀东、韦秀用、韦继远、韦国某、韦秀谢、韦国亮、韦某春、黄某孔、韦氏内、韦秀标、韦秀追、韦秀莲、韦某毛、韦秀川、韦丫扁、韦国芬、黄登荣、韦秀进、韦某恩、侬茂兰、韦继旧、王某美、韦乜笑(韦秀东代工,负责煮饭)、韦乜论(韦秀标代工)。韦秀达负责在外面跑打官司,帮我们出点子,韦秀东、韦秀用、韦国亮负责山上的事,韦秀追负责管理平时生活。共拉出去卖的木料是四车,我家分得600元。

21、韦某恩供述:我是来投案的。2014年7月28日,我与本组的14户人在“伟相”地砍树,13时许,韦秀川接了两个电话,后说韦秀达的妻子打电话有警察到寨子了,警察要上山抓人,韦秀川就喊大家不要砍了。15时许,韦秀东说:“大家到丫口阻拦警察,每人都拿有砍刀往丫口走,到丫口后韦秀东安排老人和妇女捡石头堆放在公路坎上的杉树林脚,后躲藏在公路坎上的草丛中等警察,韦秀东安排韦秀用、韦秀谢、韦国亮等人和他本人躲藏在公路旁。约十分钟有两人骑一辆摩托车到丫口处,韦秀东喊“打”,大家就丢石头打这两个警察,我丢了两砣,不知道打中没有,摩托车倒在地上,那两个警察就往伟相方向跑,大家就去追,我们又听到韦乜笑说还有警察的摩托车上来,我与韦国某、黄登荣、韦某春等人就往寨子方向追了约200米没追到人,大家就回到丫口约20分钟,韦秀东提出再到伟干方向找那两个警察,我们走了约一公里,韦秀用喊有一警察躲在这里,韦秀用、韦秀东、韦国亮抓住这个警察拉到公路上,人多围着,我说你们不要乱动手打人,有什么事好好说,警察手上拿有一个提包,他说:“我是册亨县公安局民警,我来办其他案件,包里有扣押的东西”,他打开包内拿出两条黄金项链,还说不是来干扰你们砍树的,韦秀用就把包抢走,韦秀东先打警察一拳,韦国亮持砍刀砍警察一刀,这时大家就拳打脚踢,警察倒在地上,我在外围没有打,打了约十分钟停止,那警察躺在地上,我说你们打警察是犯法,我害怕就先回家了。我们是6月份开始砍树,组织装车的是韦秀达、韦秀用、韦秀东、王某丙,拉了四车出去卖,我家分得600元。2014年7月28日,砍树的人有我、韦国某、黄登荣、韦秀用、韦秀谢、韦国亮、韦某春、韦继远、韦秀追、韦继旧、韦秀川、韦秀力、韦某毛、韦秀进、韦秀亭,女的有韦某辉、覃某珍、侬茂兰、韦细内、韦丫云、韦丫含、韦乜省、韦乜笑、韦国芬、黄某孔、韦氏内、王某美、韦乜伦。

22、韦国某供述:我是来投案的。2014年农历5月26日左右,韦秀东喊大家到韦某春家开会,韦秀东对大家说:“我们准备去砍“伟相沟”纠纷地的杉树,今天来开会的人每家出两个人,黄丫绕、韦氏内讲树子的所有权还不明确,砍伐证也没办得,怕国家不同意,韦秀东说:“我们边砍边办证”,其他人听到后也没有反对。韦秀达负责打官司、找政府,他不出力,韦国亮负责喊大家做活路,韦秀追负责收大家带到山上的粮食,韦秀东、韦秀用讲砍那里的树和怎么砍,大家按照他们的要求砍。共拉了四车木料出去卖,一家分得600元。2014年7月28日14时许,韦秀东接到一个电话,后他喊大家去捡石头放在我们砍树的两旁,韦秀东安排韦卜顺在路边看,有人来就喊我们。16时许我们听到有摩托车声音,卜顺喊有人来,我跑下来时卜顺他们已甩石头打摩托车上的人了,那两人丢摩托车往伟干方向跑,男男女女十几个人去追,有的拿砍刀追,有的在追过程中捡石头甩打,我空手跟着追,没追到大家就回来了,我就安排煮饭,我在棚子好像听到韦国亮说:“他们跑不远,大家再下去找”,一小时左右听到他们讲抓得一个人,后面发生的事我就不清楚了。煮饭好后我回到寨子看见有很多警察在寨子,我就直接到山上躲。

23、韦乜某供述:我是来投案的。2014年6月份,我见寨子的人去“伟相”地砍树,他们说我家有一份,叫我家出两个人,我和我儿子韦某毛去参加砍树,共砍了10多天,寨子有26人参加砍树,我年纪大只砍点树枝桠。后运出去卖了4车,我家分得600元。同年7月28日下午,韦秀东他们说有公安要来我们砍树这里,叫大家捡石头,哪个不捡韦秀东吼哪个,我就跟着他们捡几砣石头放在伟相丫口公路边,后我就回工棚喝水,他们怎么打公安人员我不清楚。

24、王某美供述:“伟相”地那片杉树是我们14家种的,因有纠纷与伟坪寨子打官司,法院判给伟坪组。我们把当时的14家分成14份,已分家的是两家一份,没分家的是一家一份,这次去砍的是13家,韦某毛、韦某恩、韦卜转、韦卜瑞、韦秀东、韦卜朝、韦卜追、还有我家是一家一份,韦卜汉与韦卜任、韦卜研与韦卜爱、韦卜冉与韦卜脚、韦卜亚与韦卜欢、韦卜蠢与韦卜霞是两家一份,还有一家是韦秀达家,韦秀达不出劳力,大家推选他负责找政府等部门解决这事情,我们负责去山上砍树,我去砍过两次,第一次去了五天,我家分得600元。2014年7月28日去砍树的人有我、韦丫扁、韦国芬、韦乜收、韦氏内、韦乜笑(顶韦乜香)、韦抱钻、韦卜任、韦卜顺、韦卜研、韦阿彪、韦卜祥、韦卜锐、韦秀进、韦秀东,我就知道这些。因当天我孙孙跟我一起去,我主要是负责煮饭,我在棚子听到有人说镇里面的人来,我就带孙孙回家了。

25、岑某芬供述:2014年农历5月25日晚,在韦某春家韦秀东、韦秀用对大家说:“我们的树已长大可以砍了,明天大家去砍树”。次日大家就带被子和粮食到山上砍树,韦秀东、韦秀用叫大家砍哪里大家就砍哪里。“伟相”地总的分14股,每家出两个工,韦秀达家占一股,他不做工,只负责在外打官司,拉四车木料出去卖,我家占半份分得300元,一直砍到7月10日左右,韦秀达、王某丙从兴义回来到“伟相”地对大家说先不要砍才停止的。打伟相地官司已有10多年了,从开始打官司就是韦秀达发起的,钱是韦秀达叫大家集资,到今年我们占股分的人家已集资五次左右了,每次集资100元至200元,每股集资给韦秀达大约1000元,钱是交给韦秀达和韦秀用。2014左右,韦秀达对大家说官司已打赢,等办砍伐手续就可以了。

26、王某甲供述:2014年7月29日20时许,韦秀谢打电话给我,说要来我家吃饭,当晚他没有来,次日9时许,韦秀用、韦秀谢等四人来到我家,叫我煮饭给他们吃,在吃饭过程中,我问他们怎么回事,他们说为土地纠纷用石头打五个公安,有一公安民警跑落到沟沟被他们抓到,后被他们用砍刀和石头打那公安民警,还说那公安民警被他们打得有点严重,还砸坏公安的车子。10时许我到顺汉学校玩,走时他们在我家,并说晚上没睡好,要在我家睡觉,12时我回到家他们已走了。20时许,他们有七个人来我家吃饭,除上午那四人外,还有韦秀东和另外两个小伙,饭后韦秀用叫我煮几个嫩苞谷给他们拿去山上吃,我煮了四五个嫩苞谷给他们,除韦秀谢在我家睡外,其他六人走了。31日8时许我起床发现韦秀谢走了,中午12时许韦秀用又打电话给我叫送饭到伟望(地名)山上给他们吃,我说你们自己来我家吃,今天我要去册亨,韦秀用说:“怕被警察抓”,我骑摩托车送饭到伟望(地名)山上给他们吃,山上只有六个人,他们吃完饭后我就回家,回到寨子遇到韦秀谢在寨子逛,韦秀谢跟随到我家,问有饭不,我说没有,他就去寨子找饭吃。我准备睡觉时韦秀谢又来到我家叫我送他去伟望山上,我用摩托车送他去伟望山上。16时许公安到我家找我并叫我带去现场,我就带公安到我送饭给他们吃的伟望山上,他们七个人已逃走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韦秀达提出土地和杉树是我们的,我没有参与砍树,也没有指挥他人去砍树,指控我犯盗伐林木罪没有事实根据,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经查,秧坝镇秧望村伟坪组与本村一、二组为本村“伟相”地的使用权及“伟相”地内的杉树所有权发生纠纷,已被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册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归伟坪组。韦秀达等人继续申诉、上访未果。2014年6月的一天,韦秀达组织村民开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策划、指挥村民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有证人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韦某甲、王某丙的证言、同案犯韦秀东、韦秀追、韦秀谢、黄登荣、韦秀力、韦某春的供述,足以证实韦秀达组织、策划、指挥盗伐林木的事实,其行为符合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伐林木罪对其定罪处罚。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韦秀达之辩护人齐瑞延提出:(1)(66)册林王字第713号《山林所有证》为秧望一、二组所有权凭证,册府发[2000]2号文件明显严重违法,应为无效行政行为;(2)(2003)册民初字第181号判决系依据册府发[2000]2号文件作出,依法不具有效力;(3)于某顺的《林权证》不具有法律效力;(4)被砍伐林木土地所有权属于秧望一、二组,韦秀达是为秧望一、二组的利益负责找政府、打官司,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5)韦秀达上山两次是与冗燕组谈话和给山上的人讲不要砍树,积极的表明不同意砍树的行为,与砍树的犯罪行为没有牵连。韦秀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秧坝镇秧望村伟坪组与本村一、二组为本村“伟相”地的使用权及“伟相”地内的杉树所有权发生纠纷,已被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册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归伟坪组。韦秀达等人继续申诉、上访未果。2014年6月的一天,韦秀达组织村民开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策划、指挥村民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有证人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韦某甲、王某丙的证言、同案犯韦秀东、韦秀追、韦秀谢、黄登荣、韦秀力、韦某春的供述,足以证实韦秀达组织、策划、指挥村民砍伐他人林木的事实,其行为符合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伐林木罪对其定罪处罚。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66)册林王字第713号山林所有权证、册府发[2000]2号文件、秧坝乡人民政府关于对秧望村布庭组与秧望一、二组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的处理决定、册亨县公证处公证书、平面图等所证实的内容,在(2003)册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该土地及林木权属归伟坪组,册府发(2000)2号文件在(2003)册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作为证据使用。故辩护人所提供的证据依法不予采信。

关于韦秀东提出我们砍伐自己种植的杉树,我的行为不构成盗伐林木罪的辩解。经查,秧坝镇秧望村伟坪组与本村一、二组为本村“伟相”地的使用权及“伟相”地内的杉树所有权发生纠纷,已被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册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归伟坪组。韦秀东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林木,其行为符合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伐林木罪对其定罪处罚。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韦秀东提出我不知道当时来的人是警察,他们没有穿警服,以为是老板派来的,追到他后他才说是警察,我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解。经查,韦秀东在接到他人的电话称警察要上山后,组织当天砍树的人员到丫口公路两旁捡石头等待,听他安排和指挥,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韦秀东喊“打”,大家扔石头打公安人员,致被某某轻微伤及砸坏公安人员交通工具,有被某某易某某、蒲某某、朱某某、王某乙、黄某某的陈述、证人韦某己、韦某戊的证言、同案犯韦国亮、韦秀追、韦继远、韦秀谢、韦秀莲、韦继旧、韦秀进、黄登荣、韦秀力、韦秀加、韦某春、黄某孔、覃某珍、韦某恩、韦国某、韦乜某的供述,与韦秀东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相互吻合,足以证实韦秀东明知是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而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并致被某某轻微伤及砸坏公安人员交通工具,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妨害公务罪对其定罪处罚。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韦秀东提出我带被我们抓的公安人员到砍伐现场,是因为杉树被火烧腐烂,找各部门都不理睬,想告诉他土地和杉树都是我们的。我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解。经查,韦秀东等人抓住公安干警易某某后,持械及石头对易某某进行殴打,部分人员对易某某拳打脚踢,致人轻微伤,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长达三小时。有被某某易某某的陈述、当庭播放的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同案犯韦国亮、韦秀追、韦继远、韦秀莲、韦继旧、韦秀进、黄登荣、韦秀加、覃某珍、韦某恩的供述,与韦秀东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相互吻合,足以证实韦秀东等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持刀和石头伤害他人并致人轻微伤的事实和行为,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拘禁罪对其定罪处罚。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杨怀清提出(2003)册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被告人有足够的事实可以推翻,该判决的纠错正在进行中,不能以该判决作为林木所有权的最终依据,韦秀东的行为不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秧坝镇秧望村伟坪组与本村一、二组为本村“伟相”地的使用权及“伟相”地内的杉树所有权发生纠纷,已被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册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归伟坪组,韦秀东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林木,其行为符合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伐林木罪对其定罪处罚。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杨怀清提出公安人员身穿便衣,骑民用摩托车到现场既不表明所来执行公务的事项及目的,又不出示警官证,不具备执行公务的特征,公务的前提不存在,韦秀东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韦秀东在接到他人电话称警察要上山后,组织当天砍树的人员到丫口公路两旁捡石头等待,听他安排和指挥,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韦秀东喊“打”,大家扔石头打公安人员,有被某某易某某、蒲某某、朱某某、王某乙、黄某某的陈述、证人韦某己、韦某戊的证言、同案犯韦国亮、韦秀追、韦继远、韦秀谢、韦秀莲、韦继旧、韦秀进、黄登荣、韦秀力、韦秀加、韦某春、黄某孔、覃某珍、韦某恩、韦国某、韦乜某的供述,与韦秀东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相互吻合,足以证实韦秀东明知是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而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并致被某某轻微伤及砸坏公安人员交通工具,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妨害公务罪对其定罪处罚。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杨怀清提出被抓的公安人员被叫去看现场至被告人自动解散,时间也不过一、二小时,去现场的目的是让自称警察的人看他们(韦秀东等人)栽种的树以及说他们是真正的受害人的委屈,韦秀东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韦秀东等人抓住易某某后,持械及石头对易某某进行殴打,部分人员对易某某拳打脚踢,致人轻微伤,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长达三小时。有被某某易某某的陈述、当庭播放的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同案犯韦国亮、韦秀追、韦继远、韦秀莲、韦继旧、韦秀进、黄登荣、韦秀加、覃某珍、韦某恩的供述,与韦秀东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相互吻合,足以证实韦秀东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人轻微伤的事实和行为,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拘禁罪对其定罪处罚。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杨怀清提出册亨县公安局在本案中已出示若干证据,其身份是证人,不应主持侦查本案妨害公务罪和非法拘禁罪;所有参加侦查妨害公务和非法拘禁的办案人员均系本案中被非法拘禁的人的同事,他们参加办案难免情绪办案,很难保证案件的公正,侦查人员及机构在办案程序上违法,所有证据没有证明力的辩护意见。经查,韦秀东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并非本案中的证人及被某某,侦查此案的侦查人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回避的情形,且取证程序合法。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韦国亮、韦秀莲、韦继旧提出杉树是我们种植的,我们砍自己种的杉树。我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经查,秧坝镇秧望村伟坪组与本村一、二组为本村“伟相”地的使用权及“伟相”地内的杉树所有权发生纠纷,已被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册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归伟坪组,韦国亮、韦秀莲、韦继旧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林木,其行为符合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伐林木罪对其定罪处罚。在公安机关前往盗伐林木现场勘验时遭到韦秀东、韦国亮、韦秀莲、韦继旧等人殴打,后又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有被某某易某某、蒲某某、朱某某、王某乙、黄某某的陈述、当庭播放的视听资料、现场照片、证人韦某己、韦某戊的证言、同案犯韦秀东、韦秀追、韦继远、韦秀谢、韦秀进、黄登荣、韦秀力韦秀加、韦某春、黄某孔、覃某珍、韦某恩、韦国某、韦乜某的供述,与韦国亮、韦秀莲、韦继旧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相互吻合,足以证实韦国亮、韦秀莲、韦继旧等人以暴力方法妨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人轻微伤及砸坏公安人员交通工具的事实和行为,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和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妨害公务罪和非法拘禁罪对其定罪处罚。故韦国亮、韦秀莲、韦继旧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韦秀追提出我只摄像,没有押人,我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和非法拘禁罪的辩解。经查,韦秀东等人接到他人电话称公安人员要上山后,与韦国亮、韦秀追等人进行策划和商议,由韦秀追负责摄像,同时韦秀追还审问被抓的公安人员,其余人员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人轻微伤及砸坏公安人员交通工具的事实和行为,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和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妨害公务罪和非法拘禁罪对其定罪处罚。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秀达、韦秀东、韦国亮、韦秀追、韦继远、韦秀谢、韦秀莲、韦继旧、韦秀进、黄登荣、韦秀川、韦秀力、韦秀加、侬茂兰、韦国芬、韦氏内、韦某毛、韦某春、黄某孔、覃某珍、韦某恩、韦国某、韦乜某、王某美、岑某芬违反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韦秀东、韦国亮、韦秀追、韦继远、韦秀谢、韦秀莲、韦继旧、韦秀进、黄登荣、韦秀川、韦秀力、韦秀加、侬茂兰、韦国芬、韦氏内、韦某毛、韦某春、黄某孔、覃某珍、韦某恩、韦国某、韦乜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人轻微伤及损坏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韦秀东、韦国亮、韦秀追、韦继远、韦秀谢、韦秀莲、韦秀进、黄登荣、韦秀加、韦继旧、韦秀力、韦秀川、侬茂兰、韦国芬、韦氏内采取暴力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食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秀达、韦秀东、韦国亮、韦秀追、韦继远、韦秀谢、韦秀莲、韦继旧、韦秀进、黄登荣、韦秀川、韦秀力、韦秀加、侬茂兰、韦国芬、韦氏内、韦某毛、韦某春、黄某孔、覃某珍、韦某恩、韦国某、韦乜某、王某美、岑某芬犯盗伐林木罪;被告人韦秀东、韦国亮、韦秀追、韦继远、韦秀谢、韦秀莲、韦继旧、韦秀进、黄登荣、韦秀川、韦秀力、韦秀加、侬茂兰、韦国芬、韦氏内、韦某毛、韦某春、黄某孔、覃某珍、韦某恩、韦国某、韦乜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韦秀东、韦国亮、韦秀追、韦继远、韦秀谢、韦秀莲、韦秀进、黄登荣、韦秀加、韦继旧、韦秀力、韦秀川、侬茂兰、韦国芬、韦氏内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甲犯窝藏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本案在实施盗伐林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韦秀达、韦秀东为首邀约作案,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韦国亮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作用,应以主犯论。被告人韦秀追、韦继远、韦秀谢、韦秀莲、韦继旧、韦秀进、黄登荣、韦秀川、韦秀力、韦秀加、侬茂兰、韦国芬、韦氏内、韦某毛、韦某春、黄某孔、覃某珍、韦某恩、韦国某、韦乜某、王某美、岑某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在实施妨害公务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韦秀东为首邀约作案,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韦国亮、韦秀追、韦继远、韦秀谢、韦秀莲、韦继旧、韦秀进、黄登荣、韦秀川、韦秀力、韦秀加、侬茂兰、韦国芬、韦氏内、韦某毛、韦某春、黄某孔、覃某珍、韦某恩、韦国某、韦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在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韦秀东、韦国亮、韦秀追、韦继远、韦秀莲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作用,应以主犯论。被告人韦秀谢、韦秀进、黄登荣、韦秀加、韦继旧、韦秀力、韦秀川、侬茂兰、韦国芬、韦氏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韦秀东、韦国亮、韦秀追、韦继远、韦秀谢、韦秀莲、韦继旧、韦秀进、黄登荣、韦秀川、韦秀力、韦秀加、侬茂兰、韦国芬、韦氏内、韦某毛、韦某春、黄某孔、覃某珍、韦某恩、韦国某、韦乜某在本案中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予以处罚。被告人韦继远、韦秀谢、韦秀进、黄登荣、韦秀川、韦秀力、韦秀加、侬茂兰、韦某毛、韦某春、覃某珍、韦某恩、韦国某、韦乜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对犯盗伐林木罪的被告人韦秀追、韦继远、韦秀谢、韦秀莲、韦继旧、韦秀进、黄登荣、韦秀川、韦秀力、韦秀加、侬茂兰、韦国芬、韦氏内、韦某毛、韦某春、黄某孔、覃某珍、韦某恩、韦国某、韦乜某、王某美、岑某芬予以减轻处罚;对犯妨害公务罪的被告人韦国亮、韦秀追、韦继远、韦秀谢、韦秀莲、韦继旧、韦秀进、黄登荣、韦秀川、韦秀力、韦秀加、侬茂兰、韦国芬、韦氏内、韦某毛、韦某春、黄某孔、覃某珍、韦某恩、韦国某、韦乜某予以从轻处罚;对犯非法拘禁罪的被告人韦秀谢、韦秀进、黄登荣、韦秀加、韦继旧、韦秀力、韦秀川、侬茂兰、韦国芬、韦氏内予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韦继远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韦秀莲、韦秀力曾因犯抢劫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韦国亮、韦继旧案发后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庭审中拒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其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韦秀追案发后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拒不如实供述其妨害公务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对其犯盗伐林木罪应依法认定为自首;对其犯妨害公务罪和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韦秀达、韦秀东、韦国亮、韦秀莲、韦继旧归案后拒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应依法予以从严惩处。被告人韦某毛、韦某春、覃某珍、韦某恩、韦国某、韦乜某、王某美、岑某芬、王某甲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秀东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27年10月 13日止。)

二、被告人韦国亮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25年8月2日止。)

三、被告人韦秀达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

四、被告人韦秀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

五、被告人韦继远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

六、被告人韦秀追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七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

七、被告人韦继旧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七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

八、被告人韦秀谢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

九、被告人韦秀力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羁押27天,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

十、被告人韦国芬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羁押29天,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

十一、被告人韦氏内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羁押29天,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

十二、被告人韦秀进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羁押27天,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

十三、被告人黄登荣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羁押27天,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

十四、被告人韦秀川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羁押27天,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

十五、被告人韦秀加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羁押23天,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

十六、被告人侬茂兰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 25日止。)

十七、被告人黄某孔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羁押29天,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

十八、被告人王某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九、被告人岑某芬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被告人韦某毛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一、被告人韦某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二、被告人覃某珍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三、被告人韦某恩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四、被告人韦国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五、被告人韦乜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六、被告人王某甲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七、继续追缴被告人韦秀达、韦秀东、韦继远、韦继旧、韦秀进、黄登荣、韦秀力、侬茂兰、韦氏内、韦某毛、覃某珍、韦某恩、韦国某、王某美违法所得赃款各600元,被告人韦国亮、韦秀追、韦秀谢、韦秀莲、韦秀川、韦国芬、韦某春、黄某孔、岑某芬违法所得赃款各300元,退还被某某于某顺、岑某高。

二十八、作案工具照相机一部、内存卡二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 廷 中

审判员  梁 朝 政

审判员  王 龙 泉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兴岑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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