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传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2:48
公诉机关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海传。因本案于2015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龙县看守所。

辩护人苏定平,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以册检公诉刑诉(2015)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海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锦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海传及辩护人苏定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被告人杨海传与杨某(另案处理)在册亨县者楼镇顺城路老车站处开设“合心洗头”店,同年11月杨海传,杨某又在“合心洗头”店旁边租了一间店面,杨海传、杨某使用两店面多次容留、介绍王某、陈某、冯某等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抽取嫖资,直至2015年4月15日被册亨县公安局破获。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杨海传的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海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提出“合心洗头”店是杨昌芬开的,我在“合心洗头”店旁边与他人转租门面是想开麻馆,期间我去南宁,杨某在店面开设卖淫场所,后被查我才知道,我没有容留、介绍小姐卖淫,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苏定平对公诉机关指控杨海传犯容留卖淫罪无异议,对指控杨海传犯介绍卖淫罪提出异议,提出小姐(卖淫女)自愿为他人提供性行为,嫖客主动到店里并直接将嫖资交给小姐,指控杨海传犯介绍卖淫罪证据不足;杨海传系初犯,且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建议法庭对杨海传从轻处罚或者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被告人杨海传与杨某(另案处理)在册亨县者楼镇顺城路老车站处开设“合心洗头”店,同年11月杨海传,杨某又在“合心洗头”店旁边租了一间店面,杨海传、杨某使用两店面多次容留、介绍王某、陈某、冯某等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抽取嫖资,直至2015年4月15日被册亨县公安局破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载明杨海传生于某年某月某日。

2、抓获经过:载明2015年4月15日凌晨许,册亨县公安局开展统一行动对者楼镇老车站附近发廊进行清理,在行动中查获杨海传在老车站一门面内开设的无牌发廊有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抓获卖淫女3名,后找到嫖客3人。经调查发现杨海传2011年6月份以来,长期多次在册亨县老车站内开设“天姿洗发”“合心洗发”无牌洗发店,专门容留、介绍王某、陈某、冯某等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从中牟取暴利。公安民警于2015年4月28日依法传讯犯罪嫌疑人杨海传,同日执行刑事拘留。

3、扣押物品清单:载明公安机关扣押杨海传持有的记帐本一本、房屋出租合同一份、收条二张、电费通知单一张;潘某持有避孕套9个;在杨海传新开店查获避孕套一盒及17个;杨某持有包一个、现金308元、银行卡一张、避孕套3个、黄色手机一部。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载明侦查机关随案移送避孕套一整盒及29个、笔记本一本、视频光碟一张。

5、调取证据清单:载明侦查人员调取手机一部。

6、杨海传的电话记录:载明侦查人员到移动公司调取杨海传手机主信息及通话记录情况。

7、杨某的电话记录:载明侦查人员到移动公司调取杨某手机主信息及通话记录情况。

8、刑事照片:载明杨海传等人容留、介绍卖淫案照片说明。

9、收条:载明刘某于2014年2月23日、7月21日、2015年1月6日收到杨海传、陆某、杨某房租款情况。

10、2014年11月22日房屋出租合同:载明出租方曾某,承租方杨海传。出租方将位于者楼镇原老车站背后商住楼底一间出租给承租方,租金15000元,期限从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9月3日。

1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11年8月18日,杨海传因介绍卖淫女卖淫,被公安行政处罚。

二、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载明现场位于册亨县者楼镇老车站内杨海传经营的发廊,室内用木板隔开成内外间,外间摆放长条沙发,长桌等物,物品摆放较为混乱,内间有两暗格,每间暗格内均摆放一张床,床上物品凌乱。第一暗格室内地面有一使用过的避孕套,在两个暗格内的垃圾篓装满卫生纸等垃圾。

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载明2015年4月28日,杨海传带侦查人员前往现场指认,现场位于册亨县者楼镇老车站内“五月天池”水店旁。

3、辨认笔录及照片列表:载明冯某辨认出9号照片吴某于2015年前1月的一天9时在杨海传经营发廊的嫖客。

4、辨认笔录及照片列表:载明陈某辨认出2号照片杨某、5号照片杨海传、11号照片陆某系东方医院下面第一个发廊老板。

5、辨认笔录及照片列表:载明王某辨认出第一组6号照片杨海传系在东方医院下面发廊老板娘之一;第二组照片中的2号照片也是老板娘之一,与一组照片中的6号照片系亲姐妹;第三组5号照片也是老板娘之一。

6、辨认笔录及照片列表:载明冯某辨认出6号照片杨海传在册亨县城老车站内第二个发廊介绍我和小燕从事卖淫活动的老板。

7、辨认笔录及照片列表:载明韦某辨认出6号照片杨海传系册亨县城老车站内第一个发廊容留、介绍卖淫的老板娘之一。

8、辨认笔录及照片列表:载明刘某辨认出3号照片杨海传、4号照片杨某、7号照片陆某合伙租我家房子第一大间和第三小间门面开设“合心洗头”店的三个老板,里面养有几个卖淫小姐,从事卖淫活动。8号照片何某是今年转租杨海传三人合伙的第三小间门面,也养小姐从事卖淫活动。

9、辨认笔录及照片列表:载明曾某辨认出8号照片杨海传;1号照片杨某;7号照片杨海传的妹,三人合伙管理发廊。

10、辨认笔录及照片列表:载明吴某辨认出12号照片冯某系卖淫女。

11、辨认笔录及照片列表:载明陆某辨认出5号照片陈某系卖淫女。

12、辨认笔录及照片列表:载明陈某辨认出2号照片陆某于2015年前1月的一天中午在杨海传经营的“合心洗头”店的嫖客。

三、证人证言

1、陆某证言:我姐杨海传2014年在册亨老车站一带开发廊,里面没有理发工具,其实是卖淫店。今年在我们被查的一个多月前,杨海传将原来的店转给一个男的,后她又在离原来不远处租一门面做发廊,也就是无牌发廊,门口有双红“喜”字,我经常到店里煮饭吃,在被查获的第一天下午,杨海传打电话给我,说她要到广西看娃娃,叫我帮她看门面,当天晚上我到店里,杨某(我丈夫的姐姐)在里面,我和杨某在里面煮饭吃,第二天一起被查获的潘某和我们一起吃饭,那两天都没有人来,就在我们被查的那天晚上与我们一起吃饭的那女生也在店里,凌晨许我们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

2、杨某证言:2015年4月14日下午,我从丫他来到册亨我妹(杨海传)家玩,身上带有300多元钱来册亨买物品回家过节,到册亨我就直接到我妹的发廊玩,晚上我妹一直没有到店里,我就在店里的沙发上睡觉。在发廊里面被公安带走的还有陆某,陆某是我弟媳妇,还有一个刚来我不认识。我包内的避孕套是在我妹店里的电视机脚拿的。

3、王某证言:我是2015年4月1日到册亨老车站杨姐的发屋从事卖淫活动,我住众心旅社,和我一起在杨姐(老板)发屋的小姐有小罗、小美、小薇、小灯、小萍,其他的我记不到了,一共七八个人。我们平时在发廊里面玩,有嫖客来嫖客就和老板谈价,老板收钱,我们就和嫖客进行性交易。卖淫一次(快餐)100元,杨姐得30元,我们得70元,包夜400元,老板得120元,我们得280元,嫖客拿钱给杨姐,杨姐就给我们。我来得十多天一直在杨姐发廊,共得1500元。店里有三个女性老板合伙,两个姓杨,一个姓陆,姓杨的是两姐妹,她们开的店在东方医院下来第一个无牌冼头店,门柱贴有一个红双“喜”字。

4、陈某证言:2014年8月的一天,我跟王某到册亨老车站杨姐的店里从事卖淫活动,杨姐包吃住,我刚来时店里有菲菲和另两个小姐,我们来得几天她们就走了,年前我在杨姐店里得了几千元钱。收费一次100元,杨姐提30元,我得70元。后回家过年到2015年3月11日我又回到杨姐的店从事卖淫活动,得几天杨姐就转店给骆哥,后她让我到她新开的店,我觉得她生活不好,管人又严,我就在骆哥的店做小姐。

5、冯某证言:我是2015年年前到老车站杨海传的“合心洗头”店卖淫, 2015年的一天上午,我接一个嫖客,我收了100元钱,杨姐回来我拿30元给她,跟我一起固定在杨海传店内卖淫的有陈某、小芳和我,其他的经常变化。今年3月份杨姐将店转给骆哥,我也在这个店,4月15日凌晨被查获。

6、陆某证言:2015年1月的一天14时许,我酒后听说老车站上面发廊有小姐卖淫,我逛到一发廊门口看见里面有几个小姐,她们叫我进去坐,有一个小姐问我要发生性关系不,我问她多少钱一次,小姐说快餐一次100元,我就拿了100元给她,小姐就带我到发廊里面第二包房与她发生性关系。这发廊是从东方医院数的第一个。

7、吴某证言:2015年2月的一天九时许,我到老车站里面有三间门面的那个发廊玩,我去靠近新车站那边最后面的那家,我进去有个女的问我玩不,我说玩,她说快餐100元,她就带我到发廊后面的房间发生性关系。

8、骆某证言:2015年年前的一天晚上,我到老车站杨老板开的“合心洗头”店嫖娼,听杨老板说做这行赚钱,她说有两个店,想转一个给我,后讲价成29900元。同年3月份我家得土地补偿,3月18日我付26900元给她,还欠3000元。我转“合心洗头”店从事卖淫活动,杨老板转小燕、小英两个小姐给我。

9、刘某证言:我家一楼共有三间门面,3、4年前有人租做理发室、洗头店等。租时间最长是陆某和杨海传,之前这三间门面未被公安查,从东方医院方向下来第一间是杨海传、杨某、陆某三人合伙租用,起名为“合心洗头室”。公安机关查时是一个叫骆某从杨海传她们那里转来的。第二间是罗某和一个送水的人租的,第三间是杨海传、杨某、陆某三人租,去年都是她们在管理,后来杨海传她们转租给一男一女。我口头给他们讲一定做合法事情,后来我看到他们养小姐从事卖淫,我口头给她们讲,你们做这些违法事,出事你们自己负责,她们不理。

10、曾某证言:2014年9月,我在东方医院进老车站租了一间门面开麻馆,到11月份转租给一个叫杨海传的人,是杨海传和她姐一起来租的。

四、被告人供述

杨海传供述:我是2011年6月份开始开设发廊,开了一个多月就被公安机关查获,被罚款500元,后就停业了。2014年2月,我和我姐杨某在册亨老车站开设一家“合心洗头”店,经营了一年左右转给骆某。同年12月又在老车站内和杨某转了一家麻将馆开洗头店,门口贴有红双“喜”字。有一次王哥的驾驶员说要一个妹,当时那妹正从骆某处来我店玩,我就收了100元钱,后来生意没做成,我就将钱退还那男的了,前段时间该店就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杨海传提出“合心洗头”店是杨某开的,我在“合心洗头”店旁边与他人转租门面是想开麻馆,期间我去南宁,杨某在店面开设卖淫场所,后被查我才知道。我没有容留、介绍小姐卖淫,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人苏定平提出小姐(卖淫女)系自愿为他人提供性行为,嫖客主动到店里并直接将嫖资交给卖淫女,指控杨海传犯介绍卖淫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海传伙同他人开设“洗头店”容留、介绍多名妇女卖淫,有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容留、介绍多名妇女卖淫的事实,其行为符合容留、介绍卖淫的构成要件,应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对其定罪处罚。故被告人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杨海传系初犯,且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建议对杨海传从轻处罚或者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海传归案后拒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其行为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海传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多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本案中,被告人归案后拒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应依法予以严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海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

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避孕套一盒及29个、笔录本一本,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建坤

审判员  梁朝政

审判员  王龙泉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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