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方朋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49
罪犯方朋,1987年1月7日生生,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3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方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9月12日止,于2009年3月2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5月、2014年3月获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1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2月、2016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方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罪行严重,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之内少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方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9年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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