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侯应堂减刑裁定书
罪犯侯应堂,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威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应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于2009年6月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9月、2014年12月获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1月2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侯应堂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缴款收据,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侯应堂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但罪行严重,故综合其从宽从严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侯应堂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8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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