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家龙减刑裁定书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2日作出(2007)黔水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家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黄家龙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2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于2007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8月、2014年3月获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2月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家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5年5月、2016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缴款收据,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黄家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按照判决履行部分财产刑,但罪行严重,故综合其从宽从严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家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7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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