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雷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50
罪犯王雷,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于2014年5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监狱表扬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于2016年2月受到监狱表扬。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王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7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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