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严洪祥减刑裁定书
罪犯严洪祥,1981年9月1日生生,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洪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严洪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3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于2009年7月3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5月、2014年3月获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1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严洪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5月、2016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严洪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罪行严重,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之内少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严洪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12月13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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