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余登政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50
罪犯余登政,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2009)黔织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登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民币945.42元。被告人余登政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黔毕刑终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于2009年6月2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4月获本院裁定减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1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登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法院判决履行民事赔偿,于2014年9月、2016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缴款收据,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余登政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按照判决履行民事赔偿,但罪行严重,故综合其从宽从严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登政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8年1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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