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布高减刑裁定书
罪犯王布高,贵州省习水市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习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布高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王布高不服,提出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于2012年7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布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9月、2015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王布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布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明芹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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