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任孟良减刑裁定书
罪犯任孟良,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4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孟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4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4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于2008年1月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2月、2013年11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共二年零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1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孟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2月、2015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任孟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罪行严重,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孟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11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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