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德用减刑裁定书
罪犯张德用,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仁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德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赃款人民币600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于2011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德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和退赃,于2014年9月、2015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缴款收据、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张德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积极履行财产刑和退赃,但罪行严重,故综合其从宽从严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德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1年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芳(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