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礼伦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55
罪犯周礼伦,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礼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于2014年5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礼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周礼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礼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10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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