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兴科假释裁定书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镇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兴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19670.78元依法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于2010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2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3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兴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2月、2015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证明和说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监狱假释审批表、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423执59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陈兴科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兴科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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