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2:55
公诉机关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甲,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捕前住独山县。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4月26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一年零八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释放,2016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独山县看守所。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独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0日和18日,被告人卢某甲在其位于独山县百泉镇家中的房间内,提供毒品海洛因并两次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与其共同吸食毒品。同年7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在家中房间内被现场抓获,并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3.8克,检出毒品海洛因。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及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具有坦白、违法劣迹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卢某甲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均表示无异议,未作任何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甲系吸毒成瘾人员。2015年7月10日、7月18日,被告人卢某甲两次提供毒品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并在其住处容留吴某某吸食毒品。同年7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在居住的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民警同时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3.8克、现金人民币160元。被告人卢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经过。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3.8克,检出毒品海洛因。

另查明:被告人卢某甲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4月26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一年零八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表示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某、卢某甲乙的证言,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疑似物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吸毒人员查获详细信息到案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以及被告人卢某甲的户籍证明等均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在其住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侵害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体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为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卢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卢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经过,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属有违法劣迹,酌定可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卢某甲具有坦白的法定可以从轻和违法劣迹的酌定可以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卢某甲系吸毒成瘾人员的案件实情,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卢某甲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卢某甲现金人民币160元,强制冲抵罚金。公安机关依法扣缴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 州

代理审判员  罗 钧

人民陪审员  黎绍俊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覃兴慧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