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凯假释裁定书
罪犯李凯,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3)关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于2013年2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3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综合记功一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2月获得综合记功。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监狱假释审批表、调查笔录。
本院认为,罪犯李凯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凯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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