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利等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2:57
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利,1984年8月20 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2015年6 月30 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 年8 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被告人叶升杰,1983年1月9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2015年6 月30 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 年8 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伟,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2015年6 月30 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 年8 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1989年5月8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2015年7 月3 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 年8 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5〕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利、叶升杰、陈伟、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春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利、叶升杰、陈伟、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陈利伙同被告人叶升杰到仁怀市中枢二小后门附近被害人林某住宅内,盗走一台价值2099.25元的海尔牌电视机和价值1700元的两瓶茅台酒及600元现金。

2.2015年1月23日,陈利伙同叶升杰到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帝茅公馆”后面大山堡被害人王某甲住宅内,盗走一台价值2943.08元的创维牌液晶电视机。

3.2015年2月1日,陈利伙同叶升杰到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二转盘“南方电网”旁被害人钟某住宅内,盗走一台价值3734.17元的海信牌电视机。

4.2015年2月11日,陈利伙同叶升杰到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四转盘“石龙渔村”楼上被害人徐某住宅处,盗走一台价值1400元的联想牌液晶电视机。

5.2015年2月26日,陈利到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城南小学旁被害人袁某住宅内,盗走一台价值3670.08元的TCL牌液晶电视机。

6.2015年3月25日15时许,陈利伙同叶升杰到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超一大世界”后面被害人张某甲住宅内,盗走一台价值2262元的夏普牌液晶电视机。之后又到对面被害人黄某住宅内,盗走一台价值3599元的宏基牌笔记本电脑。

7.2015年4月5日,陈利到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杨堡坝社区被害人李某乙住宅处,盗走一台松下牌摄像机,现该摄像机已追回发还失主。

8.2015年4月6日,被告人陈利到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鹿鸣社区“蓝天幼儿园”至“金庭水岸”路段被害人蔡某住宅内,盗走一台价值3358元的TCL牌液晶电视机。

9.2015年4月9日,陈利伙同叶升杰窜至仁怀市一中附近茅台小区内被害人陈某甲住宅,盗走一台价值1913.42元的康佳牌电视机。

10.2015年4月17日,叶升杰伙同被告人陈伟到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二小后门附近被害人张某乙租住房内,盗走两台共计价值14380.74元的索尼牌摄像机和一台价值3643.38元的尼康牌照相机。

11.2015年4月18日,叶升杰伙同陈伟到仁怀市七中路口斜对面被害人陈某乙住宅内,盗走一台价值5000元的三星牌电视机。

12.2015年4月28日,陈利伙同陈伟到至仁怀市中医院附近被害人吴某住宅内,盗走一台价值4047.08元的海尔牌电视机。

13.2015年4月30日13时许,陈利伙同陈伟到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国酒大酒店”后面被害人王某乙住宅内,盗走一台价值4507.08元的创维牌液晶电视机。

14.2015年5月2日,陈利伙同陈伟到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酒城大酒店”对面被害人易某住宅内,盗走一台价值1374.75元的三星牌电视机及100元现金。

15.2015年5月2日13时许,陈利伙同陈伟到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新港口后面被害人李某丙住宅内,盗走一台价值1900元的49英寸TCL牌液晶电视机。

16.2015年5月2日,叶升杰窜至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青杠园社区小刚夜市对面被害人涂某住宅内,盗走价值3400元的四瓶茅台酒和100元现金。

17.2015年5月7日,陈利伙同陈伟到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二桥小区被害人高某住宅内,盗走一台价值2344.33元的TCL牌电视机。

18.2015年5月11日,陈利到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二号路“巴人治灶”楼上被害人杨某甲住宅内,盗走一部价值3200元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

19.2015年5月21日,叶升杰到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建材市场对面被害人张某丙住宅内,盗走一台价值3035.08元的海信牌电视机。

20.2015年6月9日14时许,叶升杰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到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名爵之都”后面被害人周某的租住房内,盗走一台价值2207.08元的乐华牌电视机。

21.2015年6月15日15时许,叶升杰伙同李某某窜至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二小后门旁被害人张某丁租住屋内,盗走一台价值1134元的海信牌电视机。

22.2015年6月22日,陈利到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杨堡坝社区“苗圃小区”被害人程某住宅内,盗走一件价值780元的六瓶装的茅台王子酒(酱门经典),该被盗茅台王子酒已追回发还失主。

23.2015年6月26日,陈利到仁怀市中枢二小后门附近被害人杨某乙住宅内,盗走一台价值1679.60元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和一台价值1520元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

24.2015年6月26日,陈利窜至仁怀市中枢二小后门附近被害人董某住宅内,盗走一台价值2500元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和一台价值300元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戴尔牌笔记本电脑已追回发还失主。

25.2015年6月底的一天,陈利伙同叶升杰到仁怀市一中旁廉租房被害人熊某住宅内,盗走一部价值373.50元的三星牌手机。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3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2012)仁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利、叶升杰、陈伟、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陈利涉案金额51905.34元、叶升杰涉案金额53524.7元、陈伟涉案金额37297.36元,数额巨大,李某某涉案金额3341.08元,数额较大,四人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利、叶升杰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量刑,对陈伟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量刑,对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

二、被告人叶升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

三、被告人陈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

四、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

五、责令被告人陈利退赔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袁某三千六百七十元八分,蔡某三千三百五十八元,杨某甲三千二百元,董某二千五百元,杨某乙三千一百九十九元六角。责令叶升杰退赔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张某丙三千零三十五元八分,涂某三千五百元。责令陈利和陈伟退赔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李某丙一千九百元,王某乙四千五百零七元八分,易某一千四百七十四元七角五分,高某二千三百四十四元三角三分,四千零四十七元八分。责令被告人陈利和叶升杰退赔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王某甲二千九百四十三元八分,张某甲二千二百六十二元,黄某三千五百九十九元,徐某一千四百元,熊某三百七十三元五角,陈某甲一千九百一十三元四角二分,林某四千三百九十九元二角五分,钟某三千七百三十四元一角七分。责令陈伟和叶升杰退赔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张某乙一万八千零二十四元一角二分,陈某乙五千元。责令叶升杰和李某某退赔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张某丁一千一百三十四元,周某二千二百零七元八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明远

人民陪审员  程天亮

人民陪审员  杨元龙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铁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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