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付强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2:57
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付强,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2015年6月8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5〕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付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付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付强系吸毒人员。2015年6月8日中午12时许,罗付强在仁怀市小刚夜市附近的一巷道内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麻古)0.08克给高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从罗付强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0.9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麻古)3.37克、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且被告人罗付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付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以贩养吸,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被查获的数量为15.0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付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应量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罗付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障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付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22年12月7日止。)

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明远

人民陪审员  杨元龙

人民陪审员  程天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铁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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