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彭某某,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5〕第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长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彭某某在为其患脑梗塞病的丈夫买中药时,发现药中含有罂粟种子,彭某某为了治疗丈夫之病需要和好奇,将罂粟种子撒播在仁怀市长岗镇农贸市场后面的土地里。2015年3月27日被公安民警查获已生长到约30厘米高的罂粟700株。经鉴定,查获的罂粟植物中含有可待因、吗啡、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街道社区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予以非法种植,数量达700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有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及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明远
人民陪审员 程天亮
人民陪审员 杨元龙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铁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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