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杜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3:02
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2014年1月9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被执行逮捕,同年3月20日被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由本院决定并于当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泽凤。

被告人杜某某,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2014年1月9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仕菊,贵州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5〕61号、62号起诉书分别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故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长江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及二人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与伍某(已判决)经商议后在仁怀市中枢城区开设流动赌场,三被告人组织参赌人员以打2000元“一炮”的麻将进行赌博,从中以抽取“茶钱”和放高利贷的方式获利。黄某(已判决)受雇于2014年1月4日至7日在赌场中从事发放赌博的筹码及收取“茶钱”等工作,每月按8000至10000元计发工资。2014年1月7日23时许,该赌场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融亿小区”L6栋3楼1号房内邀约参赌人员吴某等人正在赌博时被查获,当场查获赌资33950元。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辨认笔录、(2015)仁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且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流动赌场,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杨某某、杜某某系从犯的意见,因伍某与二被告人经商议开设赌场后,相互配合,仅是分工不同,不应区分主从,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均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二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为保护良好的社会主义社会风尚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明 远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铁鑫(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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