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付厚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3:04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厚成,曾用名付江。2011年12月1日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1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被告人谢助友。2015年11月13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涑民,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厚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谢助友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志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厚成及其辩护人李涑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付厚成以7,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谢助友购买了其山林内的楠木一株。数天后,付厚成带上工人将该株树砍伐后运走。2015年1月24日,付厚成又来挖该株树的树蔸时被天桥林业站的工作人员查获。经现场勘查,被伐树木伐桩地径为43cm,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树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楠木。

另查明,被伐楠木经检尺,蓄积为0.97立方米。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付厚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案件移送书,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权属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鉴定意见书,蓄积计算表,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谢助友的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谢助友主观恶性小,卖树的目的是为治病,犯罪后主动退缴赃款和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厚成违反国家对林业资源管理的制度,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楠木1株,计立木蓄积0.97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谢助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楠木一株,计立木蓄积0.97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付厚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助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主动退缴非法所提的财物和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所提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非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厚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罚金限判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谢助友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付助友非法所得的财物人民币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荣波

二〇一六 年 三 月 二 日     

书记员  张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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