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3:05
公诉机关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甲,幼名小启帆,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1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张二妹,因本案于2015年6月30日被抓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1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黔县检公诉刑诉(2015)第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甲、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越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甲、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黄某乙甲、张某甲以被害人张某甲乙、徐某甲乙、王某某在与张某甲打麻将过程中作假赢了15余万元为由,于2014年5、6月份的一天,二人以打麻将为由将三被害人骗至黔西县城摩尔国际B栋28楼的麻将馆并邀约史某某(史某甲)、小莽义(另案)等十多人至馆内。二被告人及其邀约史某某等人分别对三被害人进行殴打、恐吓、威胁。在三被害人承诺每人退四万元后,张某甲乙两小时左右才得以离开,徐某甲乙三、四小时后得以离开,王某某一个多小时后得以离开。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小莽义等四五人再次在黔西县城安居工程杀牛坝出口处对被害人张某甲乙进行殴打、辱骂。在被害人张某甲乙写下一张四万元的欠条后约两小时才得以离开。

二、被告人黄某乙甲认为被害人漆某某与其有矛盾。2014年6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乙甲和史某甲等人在黔西县城花鸟市场遇见被害人漆某某后,将漆某某强行带上小轿车及被告人位于黔西县玉皇阁的家中进行殴打,直至2015年6月9日凌晨1时许才将被害人漆某某放走。经黔西县中心医院CT检查报告单显示,漆某某头左侧顶部软组织稍肿胀。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乙甲、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乙甲、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亦未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5、6月的一天,被害人张某甲乙、徐某甲乙及王某某在被告人黄某乙甲、张某甲开设的位于黔西县城摩尔国际B栋28楼的麻将馆内与张某甲赌博时赢钱,被告人张某甲便怀疑张某甲乙、徐某甲乙等人赌博时作假,遂将此事告知被告人黄某乙甲。次日晚上8时许,二被告人以打麻将为名电话邀约张某甲乙、徐某甲乙至该麻将馆内,当张某甲乙、徐某甲乙到达后,被告人黄某乙甲、张某甲即对二被害人进行言语威胁,威逼二人退钱。期间,黄某乙甲与其邀约的史某某、张甲(另案)等10人对张某甲乙进行拳打脚踢。直至当日晚11时许,被害人张某甲乙出具1万元欠条后才得以离开,徐某甲乙于当日12时许才得以离开。

2014年11月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张甲在黔西县城安居工程杀牛坝出口处遇见被害人张某甲乙,遂电话通知被告人黄某乙甲,黄某乙甲又电话邀约熊某、李某及一不知名的男子三人至安居工程处帮忙,被告人张某甲等五人再次对张某甲乙进行殴打并索要欠款,张某甲乙被迫出具4万元的欠条后,直至当日24时许才得以离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某乙甲供述及同步录音光碟:2014年3月期间,我的女朋友张某甲和张某甲乙、徐某甲乙(徐三孃)、王某某(金枝孃)一起打麻将时,输了15万元左右。大约是5、6月份的一天,张某甲告诉我说他们三人打牌会作假,问我怎么办,我就说这个事情我会处理,如果他们不还钱,就约人打他们。第二天晚上,我约了史某某(史某甲)、小李某、刘某某等十多个年轻人在我开设的摩尔国际的麻将馆内,我和张某甲以打麻将为由打电话把张某甲乙和徐某甲乙骗到麻将馆内。张某甲乙一进门,我和史某某等四、五个人就对他进行殴打。之后就把他强行带到楼上再次殴打并威胁、逼迫他还钱。途中我下楼威胁徐某甲乙说张某甲乙都承认得打假麻将了,逼迫徐某甲乙承认,但徐某甲乙没有承认。我又上楼谎称徐某甲乙都承认打假麻将,逼迫张某甲乙承认。张某甲乙听说后就承认了,并承诺退四万元钱给我们后将其放走。在张某甲乙离开后,徐某甲乙就打电话给王某某,王某某来了后,我们又威胁徐某甲乙和王某某,二人害怕后就答应退赔我们八万元钱并于几天之后在水西大道一间服装店把钱给了我。张某甲乙被我们扣留了2个多小时,徐某甲乙被扣留了3、4个小时,王某某被扣留了2、3个小时。

几天之后,张某甲打电话告诉我张某甲乙在安居工程,叫我过去帮忙,我就打电话给小李某喊他叫几个弟兄去帮忙,后来我听张某甲讲他一直逼张某甲乙还钱,张某甲乙写了一张4万元的欠条后才得走的。

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14年3月期间,我和张某甲乙、徐某甲乙(徐三孃)、王某某(金枝孃)一起打麻将时,我输了15万元左右。大约是5、6月份的一天,得知他们三人打牌会作假后,我就和男朋友黄某乙甲商量将他们骗至摩尔国际B栋28楼我们开的麻将馆内逼迫他们还钱,如果他们不还钱就殴打。第二天黄某乙甲约起史某某、李某、熊甲等8人,将他们三人骗至麻将馆内。晚上7、8点钟的时候,张某甲乙和其妻子、徐某甲乙先后就来了。黄某乙甲打了张某甲乙一耳光,其他人也对张某甲乙拳打脚踢。后来徐三孃就和我在一个房间谈,其他人把张某甲乙带到楼上单独质问。过了10多分钟后,黄某乙甲就对徐三孃说张某甲乙答应赔钱了。让张某甲乙走了,并让徐三孃也赔钱,我们便对徐三孃施加压力,一边安排三个男生守在门外。一直到晚上10点,我们就强制徐三孃打电话给王某某(金枝孃)来核实,直到11点左右,她们二人才承认并口头答应每人赔付4万元钱。张某甲乙被我们扣留了十多分钟,徐三孃大约被扣留了3、4个小时,金枝孃被扣留了1个多小时。

几个月后,我弟弟张甲(张莽子)告诉我张某甲乙在安居工程的,我就打电话给黄某乙甲让其帮忙,黄某乙甲就喊了熊某和我不认识的两个男生过来,我要求张某甲乙还钱,因为其拒绝,我就打了他一耳光,其他人就殴打他直到他写了一张四万元钱的欠条后约一个多小时后才让他走的。

3、被害人张某甲乙陈述:2014年春季的一天,黄某乙甲打电话给我叫我到他和张某甲开的麻将馆内打麻将,晚上9时许,我和女朋友曾某某一进门,就看见徐三孃在场的,接着我们手机就被收走,黄某乙甲打了我的头,在场的十多个年轻人就上前来对我拳打脚踢。打了几分钟后,黄某乙甲就逼问我,让我承认在他的麻将馆打假麻将赢了张某甲的钱,我没有承认。他们就将我带到该复式楼的二楼对我继续逼问。没办法,我就写了一张一万元钱的欠条给他们,晚上十一点过他们才让我和曾某某离开。2014年11月的一天下午17时许,我在安居工程小区内遇见张莽子(张甲),他就打电话给张某甲,张某甲就带起4、5个人来找我要钱,我当时说没有钱就被他们殴打并逼迫我重新写一张4万元的借条,并当场给了张某甲1500元。后来因为怕张某甲他们,我才陆续地给了4000元钱给张某甲。

4、被害人徐某甲乙陈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黄某乙甲和张某甲约我到他们开设的摩尔国际28楼的麻将馆打麻将。晚上8时许到达,但一直等到一个多小时,小刚刚(张某甲乙)和他的女朋友才来。他们一进门,黄某乙甲和屋内的几个年轻人就对张某甲乙拳打脚踢,其中一个人说小刚刚不老实并把小刚刚带到复式楼的二楼。张某甲就把我喊到一间房间内闲聊,过了一个多小时后,黄某乙甲下楼来告诉张某甲,张某甲乙承认了,接着张某甲逼迫我承认和张某甲乙联合起来打假麻将并威胁我说小刚刚被打我是看见的。我就一直理论并不承认打假麻将。后来张某甲和黄某乙甲就要我、张某甲乙、王某某三人每人退4万元钱,我就打电话给王某某(金枝孃),金枝孃来的时候,小刚刚都走了,我们都没有承认打假麻将,直到晚上12点左右钟才离开麻将馆。

5、证人王某某证言:大约是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徐某甲乙打电话给我叫到黄某乙甲的麻将馆打麻将。到了以后我才知道是因为黄某乙甲和张某甲认为徐三孃和小刚刚打假麻将赢了张某甲的钱,要求还钱,我们没有打假麻将,和黄某乙甲他们理论了半个小时后就离开了。

6、证人曾某某的证言:约2014年4月的一天晚上,经黄某乙甲邀约,我与男友张某甲乙于当日10时许到达其开设的麻将馆。刚进门,手机便被收走,黄某乙甲和十多个年轻人就上来对张某甲乙一顿拳打脚踢,逼迫张某甲乙承认与徐某甲乙打假麻将赢了张某甲的20多万元钱并还钱。徐某甲乙当时也再场。后他们又将张某甲乙带到该复式楼的二楼继续殴打和威胁,但张某甲乙都没有承认,后来黄某乙甲要求张某甲乙还三万元钱。被迫之下,张某甲乙写下一张一万元钱的欠条,于凌晨1时许,我们才得离开。大约4、5月份的一天下午5时许,我和张某甲乙在安居工程遇见张某甲、张莽子等人,他们殴打、威胁张某甲乙,要张某甲乙还4万钱,被迫无赖之下张某甲乙写下欠条,大约晚上12时许我们才得以离开。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证人曾某某辨认殴打被害人张某甲乙的人系被告人黄某乙甲。

8、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经被告人黄某乙甲、张某甲辨认二人在摩尔国际28楼殴打张某甲乙并逼迫张某甲乙和徐某甲乙还钱。被告人张某甲指认其在安居工程参与殴打被害人张某甲乙的事实。

9、在逃情况说明及信息表:证实涉案小莽义、史某某在逃及身份信息。

二、2014年6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乙甲与史某某、张甲等6人驾车在黔西县城花鸟市场处遇见被害人漆某某,因黄某乙甲认为其曾被漆某某等人殴打,遂与史某某强行将漆某某押上车内,几人在车上即对漆某某进行殴打。后黄某乙甲将漆某某拖至其位于黔西县玉皇阁小区B栋0503号的家中,再次对漆某某进行殴打并威逼其说出参与殴打的同伙,直至第二日3时许被害人漆某某才得以离开。

1、被告人黄某乙甲供述:2014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喝了一些酒后,在黔西县城花鸟市场路口那里遇见曾经殴打我的漆某某,我就和史某某(史某甲)、张甲、李雄、刘阳及我不认识的一个男生共6人将其强行拖上车拳打脚踢。后又驱车将其带到我玉皇阁的家中继续殴打。经我仔细回忆后,我并没有杀伤漆某某。

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 2014年一天晚上,黄某乙甲和小莽义、史某甲等人在街上遇见一个男生,黄某乙甲说这个男生曾经找过他的麻烦。强行将他押上车带到黄某乙甲家中进行殴打。途中,吕某某来到黄某乙甲家想将漆某某带走,还和黄某乙甲发生争吵。我和黄某乙甲的父亲还加以劝阻,后来他父亲发火了就叫他们出去。他们出去后,又在街上杀伤一个男生。

3、被害人漆某某陈述:2014年6月8日23时许,我和几个朋友走到花鸟市场时遇到张某甲等人开着两辆车。其中一个叫黄某乙甲的和两个男的下车把我强行拖上车并在车上和小莽义等人殴打我。约凌晨1时许,将我带到玉皇阁一套房内再次殴打。黄某乙甲的父亲还劝阻。他们边打我边逼迫我交代有一天的事情,并交代出另外两个人。我就打电话给王某,黄某乙甲等人得知王某和徐某甲的行踪后就离开家。过了一段时间后,黄某乙甲才打电话给他的父亲说可以让我回家了。我离开他家时是夜里3时许。

4、证人徐某甲的证言:2014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11时许,我和王某在新车站后面吃宵夜时接到我叔叔吕某某的电话叫我到小转盘去。我到小转盘后,就遇见吕某某和4、5个人。除吕某某外,其他人就对我拳打脚踢,其中一个还砍伤我的左手关节。

5、证人吕某某证言: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11时许,小莽义打电话给我说他们抓住了漆某某,我到黄某乙甲家中后,看见黄某乙甲、史某甲等几个男生对漆某某拳打脚踢,黄某乙甲还逼迫漆某某打电话找到与漆某某一起打黄某乙甲的人。漆某某便拨打王某电话,打通后我的侄儿徐某甲通过王某电话告诉我他和王某在小转盘,于是黄某乙甲等人和我就驾车到小转盘,但黄某乙甲等人一下车就持刀砍伤了徐某甲的手和背部。

6、证人黄某乙证言:我是黄某乙甲的父亲。大约是2014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在我家中,黄某乙甲和他的朋友共七人对一个20多岁的男子拳打脚踢。经我劝阻后,黄某乙甲等人就和这个男子就离开我家,不知道去那了。

7、刑事照片:证实徐某甲被砍伤的照片。

8、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黄某乙甲于2014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在黔西县城关镇花鸟市场与水西大道交叉处将漆某某强行带走至其位于玉皇阁小区B栋0503号家中进行殴打。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乙甲、张某甲的身份情况。

10、抓获经过:于2015年6月30日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

11、黔西县中心医院CT检查报告单:证实被害人漆某某经查左侧头顶部见软组织稍肿胀。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甲、张某甲以暴力、威胁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但认定被告人黄某乙甲、张某甲对王某某进行拘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乙甲地位、作用大于被告人张某甲,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乙甲具有殴打他人的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乙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樊瑜兰

审 判 员  余佳荣

人民陪审员  罗群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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