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治珍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判决书
被告人张治珍,贵州省施秉县人,住施秉县。1998年10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施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2003年3月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施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施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家。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以施检公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治珍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施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运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治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治珍以中国移动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施秉分公司(以下称施秉移动公司)埋置和架空的移动传输光缆通过其经营的城关镇新桥新建园(小地名)山地,影响其种植业发展为由,多次要求施秉移动公司将光缆移开或增加赔偿金未果后,用钢筋钳将通过其山地的移动光缆剪断2根。次日15时许被告人再次用镰刀将施秉移动公司接好的2根光缆破坏。经鉴定,被破坏的光缆现实价值为12000元。
2014年1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认为施秉移动公司乱扣其手机话费(手机号码136XXXXXXXX),要求移动公司工作人员打印话费清单未果后,用老虎钳将该公司埋置于被告人经营的城关镇新桥村干田哨附近山地内的1根传输光缆剪断两次,剪成3节。经鉴定,被毁坏的光缆现实价值38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治珍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施秉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部、公安部<公用电信设施毁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施秉县价格认证中心施价认[2014]25号、[2014]3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张治珍的户籍证明,施秉移动公司出具的被告人张治珍使用的号码为136XXXXXXXX通话记录,施秉移动公司与被告人签订的协议书和张治珍所写的保证书,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2012)施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证人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物证金虎牌450型老虎钳一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治珍因与施秉移动公司发生民事争议,采取报复手段,故意毁坏施秉移动公司通信光缆,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具有上述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治珍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老虎钳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廖德智
审判员 吴青松
审判员 吴光英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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