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开权因你儿子任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驳回通知书
驳回申诉通知书
任开权:
你因你儿子任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以现场监控资料反映,赖章均受伤的时间是在任均的刀被赖章均、张兴强、曾先刚、李云飞夺走后,一、二审裁判对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及监控资料的矛盾没有合理排除为由,请求撤销本院(2014)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复查认为,任均致伤被害人赖章均的事实,有被告人任均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赖章均陈述,证人张兴强、曾先刚、李云飞、刘晓美、张启会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载卷证实,一、二审裁判认定被告人任均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恰当。你称现场监控资料反映,赖章均受伤的时间是在任均的刀被赖章均、张兴强、曾先刚、李云飞夺走后,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故你所持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六年-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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