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等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驳回通知书
驳回申诉通知书
李学、王伦付、曹桂林:
你们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以上访是公民应有的权利,你们是合法上访,原判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性不当,请求撤销(2014)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宣告无罪。
本院复查认为,你们与陈传明等人在和有关部门按政策解除聘任关系后,组织了300余名被解除聘任关系的代课教师成立了“维权总部”,多次组织数十名被解除聘任关系的代课教师到市教育局上访,并采取堵塞楼道、拉横幅、阻止工作人员回家、占用会议室睡觉、静座、唱红歌等方式抗议,给政府施压,致相关部门无法正常工作,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情节严重,该行为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据此,你们所持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