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被告人赵晓锋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3:07
公诉机关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住石阡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羁押,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阡县看守所。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仁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毛某某(已判刑)窜至石阡县城国际名豪(系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号楼四层,用钳子将电槽里入户的通宝牌电线剪断缠绕在身上盗走。被告人赵某某和毛某某在逃离中,毛某某被当场抓获,并扣押了所盗窃的电线;被告人赵某某逃离现场。2015年9月22日石阡县公安局对被告人赵某某刑事追逃,同年11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合肥铁路公安处合肥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经石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国际名豪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3 480元。2015年7月3日,石阡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将扣押的电线已发还被害单位负责人李洪。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5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本院(2004)石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归案说明,临时羁押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清单,证人毛某某、周某某,王飞、喻某兵、李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估价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图片(含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毛某某秘密窃取石阡县城国际名豪价值人民币3 480元的入户电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 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坦白等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梁 旭

二0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毛友露

")

推荐阅读: